如皋市拆迁补偿规定(如皋化解合伙人拆迁款纠纷)

如皋市拆迁补偿规定(如皋化解合伙人拆迁款纠纷)

“谢谢法官,我这官司一审、二审打了两年了,现在终于拿到钱,可以安心过节了!”近日,如皋法院港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跨度近二十年的合伙纠纷。

1998年6月,吴某个人投资在当地开办了一家建材厂。2002年1月,吴某与大武、小武订了财产转让合同,约定吴某以42万元将该建材厂卖给二人。2003年5月,吴某与大武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建材厂的产权整体转让给小武。2003年8月,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小武。大武、小武均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支付了42万元,并实际以建材厂的盈利偿还了贷款。2008年底,吴某因病退出实际经营,由小武经营,每年给付吴某分红2万元,并为大武一家三口缴纳养老保险。

2009年12月,小武以2万元的价款将该建材厂转让给儿子武某。此后,建材厂由武某经营,依旧为大武一家缴纳养老保险,向吴某分红。直至2016年,如皋市长江镇政府与建材厂达成搬迁协议,一次性补偿建材厂搬迁补偿246万余元。

2016年9月,大武向法院起诉小武、武某及青林建材厂,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法院驳回了大武诉讼请求,大武提起上诉。今年5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大武与小武合伙关系成立,小武与武某的转让协议无效。6月,大武依据二审判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搬迁补偿款的一半份额,但被告武某态度强硬,并提出已向省院申请再审。

港区法庭经过三次庭前会议,一次庭审,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不厌其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理法结合终于说服了武某,并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武某从搬迁补偿款中分给大武3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顾梅红 张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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