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刑的适用
(一)没收财产
按照第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第5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后,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间谍罪
(一)不法
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的,成立本罪;实施三种行为的,也仅成立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二)责任
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
(三)罪数
1、实施间谍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应数罪并罚。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1、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属于责任要素,只要行为人主观意图是为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即构成本罪。
2、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只有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才构成本罪。
(二)“窃取”
其中“窃取”包括抢夺、抢劫等方式。
(三)“情报”
本罪中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资助主体与对象,。资助主体没有特殊限定,资助对象也没有限定。
2、资助行为。向有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或者犯罪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质。
五、叛逃罪
(一)主体与行为表现
本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者构成本罪要求其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并有叛逃境外或者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后者构成犯罪只要求行为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行为之一,而且从重处罚。
(二)罪数问题
叛逃之后又实施其他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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