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最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贵州六盘水:应先补偿、后搬迁,否则违法!)

贵州六盘水:应先补偿、后搬迁,否则违法!

一、案情简介

1992年,王某致在承包经营土地上建房屋一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改造项目,在街道办与王某致就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情况下,于2019年8月24日向王某致下发了《征收通知》。2019年8月28日,某测绘公司对部分房屋进行勘测且出具《技术报告》认定部分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同时街道办对该部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王某致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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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

街道办认为,其在拆除房屋前,向王某致作出了房屋征收通知书,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驳回王某致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本案中,街道办应当与王某致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向区政府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街道办直接组织人员将房屋拆除,这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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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王某致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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