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安全有什么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措施)

证人安全有什么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措施)

在办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类案件时,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被害人等,可能会因为作证而使自己或近亲属面临人身安全危险,在此情况下,应该受到检察院的特殊保护。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 检察院对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能提供哪些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对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提供保护,其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2、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通过特殊措施出庭作证。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以必要性为原则。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机关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供保护,不仅是一项制度,还是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措施落到实处,才是法律落到实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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