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新规定是假新闻吗(农村征收拆迁补偿最新规定)

征地拆迁期间,信息公开对拆迁户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唯有公开才能公正,但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在拆迁程序上往往并不透明,这就导致老百姓无法第一时间提出意见,这不仅违法,且也侵害了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权益,面对这种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大家一定要坚决说不!今天笔者就以蓝秦律师的一则胜诉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面对此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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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村村民,依法对其宅基地房屋与承包地享有合法权益。2020年,陈某发现本地开始实施征地拆迁活动,但因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未与征收补偿达成补偿协议,因担心遭遇违法征收行为,也为了争取合法足额的补偿,遂依法委托蓝秦律师进行维权,代理律师在接受陈某委托后,第一时间提起了信息公开程序。2020年5月16日,我方收到了相关征地信息公开答复材料,至此才得知案涉《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已于2017年12月作出,我方认为该批复违法,于2020年5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市政府辩称:“《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系2017年作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后续补偿方案在我方官网、拆迁办公室初进行了公示公告,合理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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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虽然涉案《批复》系于2017年12月作出,但直到2020年5月相关征地拆迁活动启动时,陈某与本村村民才知晓。公告的本意,系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让大家充分提意见,本案被告在网站公布、拆迁办公室所在地张贴后,并未实际考察公告的情况,且事实上根本未达到公告的效果,即该《批复》与方案并未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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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43号)第十一条规定,补偿方案除应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外,还应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本案市政府并未在陈某所在村张贴补偿方案,程序违法,损害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初步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本案市政府作出的《批复》既没有依法公告、更没有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其作出《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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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市政府于2017年12月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的行为违法;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市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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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永远是最核心、最关键的要点,到底该补偿多少、该怎么补,并不是由拆迁部门一言堂、想补多少就补多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土地征收,拆迁部门均必须先将初步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有效公告,公告期间,被征收人均有权利提出意见,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意见进行吸取和采纳,之后才可以据此作出正式的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公告、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是严重违法的,大家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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