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之浅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之浅论)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同时也在民事实体法中进行了特别规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又或者是刚刚尘埃落定的民法典,都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该类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可见,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十分重要的事项,值得重视并加以研究。

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设计的必要性

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在多部法律中均有所体现,可见其存在的意义重大。无论是遥远、封建的古代社会还是开放、文明的现代社会,都有因意外或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现象,此时此人的权利如何实现,义务如何履行,财产怎样归属等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在夫妻关系中,一方的失踪导致另一方自己生活,或自己抚养孩子,生活比较艰难;或与一方的父母一起生活,替失踪的一方履行赡养义务,若时间短对于生活的影响尚小,若一方失踪十年、二十年依然未归,另一方是否有权再行婚嫁?双方的身份关系如何界定?财产如何处理?种种问题,若无法律的明确规定,生活中遇到此种问题的人不知所措,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求助,也没有定论。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制度设计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因此,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相关确定下来,使得公民行为有所依照,法院审判有法可依,弥补立法空白,发挥法的预测、指引、教育、评价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之浅论)

二、宣告失踪的立法重点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两年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换言之,从发现自然人杳无音信那天起,两年的时间就开始计算,从联系不到该人——无论是打电话、发微信、去家里找无此人还是以其他方式找不到该人的踪迹之日起,往后计算两年的时间。此外,若该自然人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那么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必须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宣告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开启该程序。因为在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院处于独立的地位,法官是被动的居中审理的角色,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与失踪人具有身份关系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因为失踪人的下落不明导致与其具有身份关系的人身份关系尴尬,与其具有财产关系的人债券债务关系限于不明的境地,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害,因此这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3、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记载的内容包括: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公告期为三个月,若三个月内被申请人没有向法院申报,也没有其他知悉其生存现状的人报告,那么被申请人即被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可以是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若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没有代管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赋予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支付。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将原指定的代管人作为被告起诉,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该申请的审理不按照特别程序进行。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后,失踪人又重新出现,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失踪宣告。申请的主体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同时,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向失踪人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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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死亡的立法重点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原则上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但是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两年即可申请,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的时间限制。

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与宣告失踪相同,宣告死亡必须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对同一自然人,若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并不必然地产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有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宣告死亡。也就是说,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没有顺序上的限制。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样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3、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宣告死亡的程序与宣告失踪大致相同。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此处与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若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则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效力。换言之,被宣告死亡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时,从法律上来讲,就已经死亡。若是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那么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即为其死亡时间。但是被宣告死亡人被宣告死亡,实际却未死亡,他的民事行为就必然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被宣告死亡并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人们最为关心的婚姻关系问题,自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即消除。若死亡宣告被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必然地恢复。若其配偶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恢复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不恢复。

3、若在被宣告死亡人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即使其后被撤销死亡宣告,也不能自行恢复与子女的关系,不得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4、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在法律上其已经是死亡的人,其财产也被视为遗产,按照自然人正常死亡的程序继承,此处与宣告失踪不同,并不设立财产代管人。

(三)撤销死亡宣告

1、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的前提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经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2、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并不自行恢复,子女的收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其财产应当由取得人予以返还。因为此时财产不再是遗产的性质,既然其已归来,其财产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此外,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撤回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则需要继续审理,不予撤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制度设计,无论是民事实体法还是民事实程序法均加以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践中,这两种制度被应用的频率较低,是因为很多人对于法律规定不了解,也有很多人对于死亡的避讳,认为不吉利,所以被束之高阁。由此可见,一项好的制度设计若不被应用,不被实践,则失去其生命力。因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重在实践和应用,以便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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