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介入是未遂吗(毒品犯罪未遂认定)

一、什么是特情?

什么是特情?从辩护人角度理解,特情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多多少少体现警察意志并参与毒品案件的人。特情绝大多数是吸毒人员;也有极少数是警察。

《湄公河惨案》这部电影中,警察装扮毒品买家,与金三角大毒枭糯康安排的人洽谈毒品交易事项,该警察就是特情。

在绝大多数零包贩毒案件中,很多毒贩子是被“钓鱼”钓出来的,钓鱼的人往往是吸毒人员,被钓的往往是贩毒人员,但钓鱼人背后往往有警察的影子。

特情介入是未遂吗(毒品犯罪未遂认定)

二、毒品案件中为什么需要特情?

毒品案件中为什么需要特情?这是由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毒品交易不是菜市场买菜,随便挑拣。隐蔽性是毒品交易特点之一,一方愿意贩卖毒品,一方愿意购买毒品,交易双方都是自愿,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他们肯定不会告诉警察,交易时要么人货分离,要么瞬间完成交易,双方迅速脱离交易现场。没有情报或者特情,警察很难在毒品交易现场人毒俱获,甚至不知晓毒品交易的信息。第二个特点是毒品系消耗品,一旦吸食完毕,警方很难获得犯罪证据。

所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特情破案是侦查不可缺少的手段。

特情介入是未遂吗(毒品犯罪未遂认定)

三、运用特情有哪些情形?

(一)特情贴靠。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从辩护人角度理解,特情贴靠就是明知行为人系毒品犯罪人员,警方安排特情取得行为人信任,套取有关毒品情报。

一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及贩卖冰毒32公斤多,二审阶段笔者接手,笔者问被告人警方如何掌握他们毒品交易的信息。被告人说交易日前一天晚上,一个好朋友,也是吸毒人员来他家找他“溜冰”,被告人吸嗨了,告诉他朋友明天做最后一单大的,就收手。结果第二天被告人和其上家在被告人家里交易时就被提前布控的警察抓了。被告人怀疑他这个朋友就是警方安排的特情。这种情况就属于特情贴靠,不存在犯罪引诱。

根据上述意见,运用特情贴靠方式破案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不应当从轻处罚。

(二)犯意引诱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实践中,让法院认定毒品犯罪案件存在犯意引诱情形是有很大难度的,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特情介入,在量刑上会根据特情介入的程度对被告人处以刑罚不等的量刑,一般会从轻。

一件贩卖毒品案件,特情向中间人发出要约,称其老板急需2公斤冰毒,中间人就联系了上家。上家按照约定时间带了2公斤冰毒到达约定的地点--某宾馆某房间内。特情和其老板均在房间内,特情验过货后,上家和中间人在低头数钱时被警方抓获。在案证据证明老板就是警察。

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诱,而是特情贴靠,理由是上家能在短时间内凑齐2公斤冰毒进行交易,属于持有毒品待售。而笔者认为本案发生是基于特情发出购买毒品要约引起的,中间人是没有毒品的,中间人联系了上家才发生本案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上家是持有毒品待售,法院的相应认定是推定,而不是证据证实。笔者认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虽然该观点没有被法院采信,但在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当地法院实际掌握的毒品死刑数量标准情况下,本案上家仅被处于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显然量刑上明显从轻。

犯意引诱还有一种犯罪未遂形式,即警方系卖家,在警方控制下进行所谓的毒品交易,下家就构成犯罪未遂。

警方在A地抓获走私毒品入境的被告人甲,当场缴获麻古10公斤。甲为了立功,在警方指导下,引诱其潜在客户乙到B地交易。在B的某房间内,甲和甲的朋友(系匿名侦查的警察)与乙谈好了毒品价格和交易毒品数量后,乙打电话让其女朋友带80万元现金(部分毒资)进入交易现场。随后乙和其女朋友被布控的警察抓获。

本案系甲主动引诱乙来B地交易,警方系毒品交易的卖方;由于毒品始终在警方控制之下,毒品交易也是在警方控制之下,故毒品交易不可能实际发生,被告人乙自一开始就不能实现其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的目的,属于犯罪未遂。鉴于存在犯意引诱和犯罪未遂情节,对被告人乙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也是持犯罪未遂观点,该指导案例与本案不同之处是被告人苏永清主动联系特情购买毒品,本案系被告人甲在警方指导下主动联系被告人乙向其贩卖毒品。

特情介入是未遂吗(毒品犯罪未遂认定)

(三)数量引诱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上述特情向中间人购买2公斤冰毒的案例实质上也是数量引诱的案例。特情一上来就主动要求购买2公斤冰毒,称其老板急需。这个数量就是判死刑的毒品数量,不是数量引诱,是什么呢!

(四)特情介入

从辩护人角度理解,特情介入是指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特情。视特情介入程度可以分为特情引诱、特情贴靠或者纯粹的特情介入(特情作用极小的特情介入)。

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64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确立了一个原则:有特情介入的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该案例说明虽然本案存在特情介入,但由于不存在特情引诱情节,被告人刘军等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总之,无论是否承认,毒品案件中运用特情现象大量存在,运用特情系破获毒品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辩护人应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特情,辨别不同运用特情情形,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罚。

特情介入是未遂吗(毒品犯罪未遂认定)

作者:王红兵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12月9日 11:38:18
下一篇 2023年12月9日 11:40:2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