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最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陕西西安:管委会提存补偿款后,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违法)

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街道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是王某1993年从xx村村小组处购买的,用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购买了房屋后,王某取得了区政府和区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王某又加盖了两层。

2016年10月,区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对xx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征收,王某的房屋因此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管委会为此设立了拆迁指挥部。

随后,指挥部工作人员来和王某协商补偿事宜,双方就王某加盖的部分能否获得补偿,产生了争议,王某因此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直到2020年6月,王某突然收到了管委会送达的《征收补偿告知书》,并附有《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告知书载明,由于王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严重影响了拆迁进程,现管委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估价,随后将以该估价为基础,对王某的房屋进行评估。

三天后,管委会向王某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将补偿款提存至某银行。王某觉得补偿款过低,于是拒绝领取。并准备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书。但没过几天,王某的房屋就遭到了管委会的强拆。

开庭后,管委会辩称:由于王某个人的原因,严重拖延了拆迁进程,损害的时公共利益;管委会不得已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且将补偿款提存,本质上并未侵犯王某合法的财产权益,是王某自己拒绝领取。

陕西最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陕西西安:管委会提存补偿款后,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违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本案中,王某并没有领取补偿款,不能认定其已经获得了安置补偿。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拆除;有权实施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具体到本案中,在征地拆迁中,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因此管委会直接拆除王某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另外,管委会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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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确认管委会强拆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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