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不谅解判几年(过失致人重伤构不构成犯罪)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

经依法审理查明:

XX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安岳县龙台镇驾驶叉车运送货物,因观察不足,将在其前方道路行走的被害人郑某撞倒并碾压在车下,江某某下车查看后,急于将郑某从叉车下救出,但因操作不当致郑某被二次碾压,造成郑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右下肢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事发后,江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江某某对被害人郑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报告、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证人吴某、周某、彭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江某某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江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江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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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不谅解判几年(过失致人重伤构不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同意外事件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不谅解判几年(过失致人重伤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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