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上海市区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规则大全)

此文是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动迁案件相关会议纪要和解答、近两年上海法院判例及我们律师团队办案经验总结而成,是2022年上海市区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的最新裁判规则,有上海市区公房动迁的居民可以保存下来。(原创文章,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基本定义

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同住人认定的一般标准

户口?成年后连续居住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

例外情形

没有户口

外地户口因结婚在被征收房屋里面居住满五年、或者本地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实际居住至动迁,也视为同住人,但该同住人身份依附于其爱人,其爱人不符合其也不符合。

没有居住满一年:

1、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居住满一年的也可以视为同住人;

2、按照知青、支内回沪政策户籍回到上海的知青、支内干部及知青子女、支内干部子女即使一天没住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动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客观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有过动迁:

曾经有过农村宅基地或者私房产权人动迁一般不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公房或者私房非产权人被动迁安置过一般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

认定福利分房过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4、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迁或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6、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所购买的产权房,签过字就行,不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

7、在他处公房拆迁或征收中享受过货币安置的。

8、在私房动迁中享受过托底保障性质等福利政策的。

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没有承租人且没有一个人符合同住人的,不分是否已成年,按照户籍在册人员数量或者户数均分。

2、没有承租人和户籍在册人员的,由原承租人的继承人获得征收补偿款。

3、没有承租人、只有一个户籍在册人员的,即使其不符合同住人动迁款也归其所有。

4、私房动迁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公房是按照市价购买的,动迁款参照私房处理,归出资人或者其继承人所有。

5、承租人是外国国籍的依旧有权分配动迁补偿款,同住人加入外国国籍的丧失同住人资格,持有绿卡不影响同住人认定。

6、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7、有家庭内部协议的,法院一般尊重家庭内部协议的约定。

8、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是分开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没有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9、承租人即使没有户口、从未居住过、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有权利参与分配。

影响动迁款分割的情形: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4、动迁时的实际居住人;

5、跟房子来源有重大关系的人员。

以上是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动迁案子中目前常见的情形,后续会根据实际案例再行补充,也欢迎各位读者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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