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怎么报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方法)

为了让参保群众和职工更多更深更好地了解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市医疗保障局对全市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全面疏理,来,跟随陇报君一起看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怎么报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方法)

一、城乡居民有哪些医疗保障?

城乡居民有“三重医疗保障”措施。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一)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三)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一交费标准。2020年度个人交费标准为每人250元。

(二)特殊群体参保缴费标准:特困人员、农村一类低保人员、城市低保全额资助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全额资助参保,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二三四类低保人员、城市低保差额资助人员,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按照每人不低于5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个人只缴纳差额部分参保费。

四、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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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交一次。每年7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的参保交费期。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长期居住当地的外来人口凭居住证或居住地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参保登记)。

(二)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登记后的城乡居民可由所在地乡镇(社区)代收费,然后统一缴纳到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银行。也可依据税务部门指定的手机缴费APP在网上缴费,所需票据由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统一提供给参保人所在乡镇(社区),统一发放给参保居民。

六、新生儿错过缴费期限的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错过当年缴费时限的,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母亲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为准),并共享母亲所属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及大病保险政策,但下年度需参保缴费后才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在当年缴费期限内,且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一)住院报销标准。住院报销限额按年计算,年度不结转,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

1.所有参保人员在陇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转市域外三级医院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60%。(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分级诊疗病种,不设立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以上比例执行)

2.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按照70%予以报销,不设立起付线。

3.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参保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符合条件的院内中药制剂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5.转诊到陇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和异地就医备案,可享受异地直接结算,报销比例根据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对应以上报销比例执行。对私自转诊,不办理转诊和异地备案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二)门诊统筹报销标准。城乡居民医保按150元/人标准提取门诊统筹基金(其中门诊普通疾病100元/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50元/人),用于普通门诊就诊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报销。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100元,年终不结转。

2.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四大类45种。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分别按病种限额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70%。

I类(共7种)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0000元(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为600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II类(13种)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其中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为14000元: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III类(14种)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IV类(11种)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000元:高血压病(II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措施。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无并发症的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报销限额为1200 元。报销比例为50%。

(四)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报销,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八、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就医就诊?

(一)住院就医。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窗口一次性办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即时结报,个人只需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

(二)普通门诊就诊。参保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乡镇(社区)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政策,个人只需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

1.参保居民持近3年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申请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在户口所在地(外地常住人口在现居住地)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慢性病申请,并进行初审,由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后享受门诊慢性病政策,并实行即时结报。

2.参保居民因外地务工、就医或结算系统年结转工作影响正常提交报销费用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延续至下年度3月底前办理完成,超出时间不予报销。

(四)“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就诊。

1.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无并发症的参保居民,持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由居住地乡镇(社区)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进行申报并初审,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复审确定后,享受即时结报政策。

2.复审确定后的“高血压、糖尿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个乡镇(社区)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若参保人因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诉或者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员未在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的不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3.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应在参保地乡镇(社区)卫生院登记管理,可持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发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五)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1.参保居民在省内异地或跨省异地就医的应先办理转诊手续,并持社保卡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持转诊手续办理《甘肃省陇南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甘肃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报销政策。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参保居民因社保卡丢失或正在补办期间的,以及外出急诊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办理异地备案的,暂由个人垫付住院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需提供医院急诊证明、提供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不可抗拒因素证明以及社保卡挂失证明),享受正常报销比例。

(六)市域内跨县区就医。全市参保居民在陇南市域内跨县区住院治疗时,市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参保患者只需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患者所在县区分类记账,并向本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保费用拨款申请。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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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省级医保部门统一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执行全省统一政策。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90元/人,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负担,个人不缴纳费用。

(一)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 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 10万元以上报销80%。

(二)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全省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 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 10万元以上报销85%。

(三)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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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

(二)超过医疗收费标准的;

(三)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五)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六)出国出境就医的;

(七)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八)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九)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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