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吸收犯(吸收犯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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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吸收犯(吸收犯的具体认定)

处断的一罪(法定性:数行为以一行为断定)

一、连续犯:基于同一概括的故意(犯罪对象不确定性),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

特征: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4、行为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罪名。

处断原则:基于法条按一罪断处。如:1、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 2、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3、数额累积计算:多次走私,多次贪污。

注意:连续犯罪的次数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什么是吸收犯(吸收犯的具体认定)

二、牵连犯: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其实施手段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数个行为,数个罪名)

特征:1、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实施数个危害行为,3、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牵连关系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类型化就是常见的,多发的,如果不具有常见性不多发,那就不是牵连犯,则应以数罪并罚断)。4、触犯不同罪名。

断处原则:刑法有特殊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重处罚。

如:1、受贿后徇私枉法(司法人员),择一重,其他渎职受贿的,数罪并罚; 2、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后进行各种金融诈骗罪;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犯其他罪的; 5、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毁坏财物的,只定故意杀人罪。

三、吸收犯:存在数个不同行为,数行为有吸收关系,前行为与后行为是必经发展结果关系。

特征:1、数个行为相互独立;3、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4、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如

重点理解:

1、主观上想盗窃一般财物,客观上盗窃枪支,是盗窃既遂。取得枪支后,明知枪支而持有的,是百法持有枪支数罪并罚。

2、主观上想盗窃枪支,客观上盗窃财物,成立盗窃财物既遂。

3、主观上想盗窃枪支,客观上盗窃枪支,并持有枪支,盗窃枪支吸收非法持有,以盗窃枪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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