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法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调整)

我们发现,实践中合同违约金条款容易走极端,要么没有违约金条款,要么违约金条款过于苛刻冗余。还有一种情况是违约金畸高,动辄是交易金额的三倍、五倍、十倍,这种情况往往是那些稍有法律意识的非专业人士的杰作。

1、违约金基本规则

根据法条,此类规则的基本要义: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惩罚为辅,但涉及消费型合同的违约金标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金可以采取固定金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比例计付),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银行贷款罚息主张。

2、违约金调整规则

根据法条,此类规则的基本要义: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方可以请求调低,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但以弥补损失为限);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时参考以下因素: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法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调整)

3、司法裁判标准

(1)无违约金条款

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或逾期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利率的规定,实际可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标准为基准利率上浮30%-50%。

实际主张时还可能涉及本金的确定、逾期起算时点甚至分段计算利息等问题,通常参照上述标准裁判。

(2)有违约金条款

通常又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和一次性赔偿违约金;第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仅约定支付一次性违约金或固定金额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形成较为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如果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一次性违约金,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因为这两种赔偿方法都是违约金性质,不能重复主张,择一主张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按照年利率24%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标准支持;如果仅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或一次性违约金的,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仍按照前述年利率24%或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因不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异。

如果实际损失超过前述司法裁判标准且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裁判。但是现实情况是当事人除了利息损失外的其他损失很难举证证明,只能依赖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

如果消费型交易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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