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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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赡养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指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生活必需品或者支付生活费用的行为。赡养的目的是保障受赡养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亲属之间的互助和责任。

赡养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赡养的方式有两种:直接赡养和间接赡养。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直接赡养是指赡养人与受赡养人同住或者分住,由赡养人提供食物、衣服、住房等生活必需品或者照料受赡养人的生活起居。间接赡养是指赡养人与受赡养人不同住,由赡养人向受赡养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

【案例描述】

张某某(男)和李某某(女)于2015年结婚,育有一女。2019年,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收容执行。

李某某因无法忍受张某某的罪行和刑罚,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判决女儿由她直接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张某某不同意离婚,并反诉要求李某某在他服刑期间向他支付生活费用,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收容执行,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均无和好可能。法院判决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双方女儿已满四周岁,考虑到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无法给予女儿生活和教育的照顾,而李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某直接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张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抚养女儿的义务,但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张某某每月向李某某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成年。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存款、房屋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分割。

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份书面协议,因此,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存款各取一半,房屋各占一半的份额。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赡养义务。离婚后,有能力且有需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无法自行维持生活,有赡养需要。李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赡养能力。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赡养费。

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判决李某某每月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300元,直至张某某刑满释放。

【焦点争议】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赡养费?张某某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收容执行,已经丧失了配偶的身份和权利,不应当享有赡养权。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的规定,“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赡养义务。离婚后,有能力且有需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虽然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收容执行,但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前,他仍然是李某某的合法配偶,享有配偶的身份和权利。因此,在离婚之前,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赡养费。

赡养费的标准和方式应当如何确定?他在服刑期间的生活费用应当由李某某承担,因为他是因为为家庭奉献而犯罪的。他要求李某某每月向他支付生活费用1000元,并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双方未就赡养费达成协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判决。李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无法自行维持生活,有赡养需要。

但是,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并非为家庭奉献而产生的,而是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不应当得到同情和支持。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某每月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300元,直至张某某刑满释放,是合理的。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张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自行支配财产,法院认为李某某以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是方便的。

【律师观点】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赡养费等问题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赡养制度是一种保障受赡养人基本生活的制度,不是一种给予受赡养人额外利益的制度。因此,在确定赡养费的数额时,应当根据受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实际能力,合理地确定一个适当的标准,既不能过高,使赡养人负担过重,也不能过低,使受赡养人生活困难。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赡养制度是一种体现亲属之间互助和责任的制度,不是一种削弱亲属之间感情和联系的制度。在确定赡养方式时,应当尽量选择直接赡养,即赡养人与受赡养人同住或者分住,由赡养人提供食物、衣服、住房等生活必需品或者照料受赡养人的生活起居。

这样可以增进亲属之间的感情和沟通,维护亲属关系的和谐。只有在直接赡养不便或者不适宜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间接赡养,即赡养人与受赡养人不同住,由赡养人向受赡养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赡养制度是一种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制度,不是一种剥夺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制度。因此,在确定赡养义务时,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处理好与赡养相关的各种问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合理,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判决。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结语】

赡养是一件重要而敏感的事情,涉及到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感情和利益、尊严和责任等方面。

因此,在处理赡养问题时,亲属双方应当慎重考虑,并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诉讼,并尊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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