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事热点头条说#

2019年10月,北大女生包丽自杀的新闻刷屏了朋友圈。

很快,女生自杀的原因被曝光,其与男友牟林翰交往期间,男友多次以爱为名提出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要求,不断摧残女孩的意志和自我。

惨案发生,“PUA”认知得以普及,精神暴力不再是无人知晓的暴力。然而这起案件却迟迟没有定论。

今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定,牟林翰对包丽持续进行辱骂等精神虐待行为是导致包丽自杀风险增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牟林翰虐待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再次翻阅过往报道,包丽自杀前后的细节仍然令人愤慨。本期法信围绕该案争议,解读《刑法》中的虐待罪:

如何定义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司法观点

一、虐待罪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作适度的扩大解释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说将其理解为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同一家庭中生活,有血缘或者姻亲关系,有相互扶养、相互帮助义务的人,例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但是,是否可以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扩大解释,例如,与行为人多年生活在一起的保姆是否可以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值得研究。实践中,雇主长期打骂保姆,但是其暴力行为又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标准,能否认定为虐待罪?应该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适度的扩大解释,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限于基于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也包括长年共同生活在一起,事实上已经成为家庭成员的人。

来源:刑法各论(第三版),作者名称:周光权,引用0078页

二、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的具体界定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关系主要由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二是有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包括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三是由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四是由其他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区别与前三种情形而形成的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关系,如同居关系、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等。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引用0454页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某某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虐待罪中是否包含精神虐待?

司法观点

虐待罪的客观方面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引用466页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某某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某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

为何认定为虐待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司法观点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行为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所造成的结果也有可能相同。对于这两个犯罪,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虐待罪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实施虐待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是,如果在虐待的过程中,行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具有伤害、杀人的恶意且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直接将被害人殴打成重伤,甚至直接杀害被害人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引用454页

亲密关系中,情感暴力复杂、微妙,很难用非黑即白断定,也因此,该案件争议不断,备受关注。

这份判决伸张的不仅是个案的争议,更是告诉了那些内心深处仍受情感暴力经历影响,在亲密关系中不断自我怀疑、自我责备的女孩:

“错的从来不是你。”

这份判决更大的意义,是换取了千千万万“生者”内心的自愈。让他们可以安心地走进下一段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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