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强奸男生怎么判刑(法律中无“女性强奸罪”,如果女性强奸男性后怎么办)

什么是强奸罪?我国的法律中是这样定义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对于女性来说,她们的犯罪行为中并不会涉及强奸罪这项罪名。

虽然正常情况下人们认为只有男性才会去强奸女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不会相信,女性“强奸”男性?这样的说法会不会是天方夜谭?

我国法律强奸男生怎么判刑(法律中无“女性强奸罪”,如果女性强奸男性后怎么办)

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

案例一:2007年11月24日,家住河南省某县不满16岁的周某某接到其女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一家饭馆吃饭。周某某到了饭馆之后,发现与张某一起到来的,还有孙某和赵某,而这三个女子的年龄都在30岁以上,并且她们都已经结婚成家。

吃饭过程中,其中一个女子趁周某某去洗手间的功夫,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在周某某的啤酒中。周某某从洗手间回来后与三个女人继续饮酒。此后这三个女人轮流向周某某敬酒,直到周某表示自己不能再饮酒之后,饭局才告结束。

吃守饭之后,三个女子将周某某带到了一家宾馆打麻将。由于周某某当时身上并没有钱,所以并不想她们玩麻将。不过孙某对周某某说没有钱不要紧,如果周某某打麻将输了之后不用开钱,只要陪她睡觉就可以了。听孙某如此说,当时春药发作的周某未加考虑就同意了。

于是四人开始打麻将。由于周某某喝了不少酒,以加上春药的兴奋作用,没打多久他就输了不少钱。由于他没有钱付,所以这三个女人就将周某的衣服脱光,之后这三名女子轮流与周某某发生关系,时间长达两小时之久。

由于时间太长,加之周某某过度劳累与兴奋,因此周某某突然休克。见此情景,她们三人急忙将周某某送医院抢救。周某某经医生抢救后虽然脱险,但其相关功能却因此严重受损。

事后,周某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三个女人进行了询问,她们均对有关事实供认不讳。但公安机关没有因此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因为当时的《刑法》中并没有对应的罪名。由于三个女人的行为在当时并不构成犯罪,办案民警只能对周某某的人身伤害赔偿予以调解,最后三个女人各向周某某赔偿2万元,但周某某的身体功能障碍依然存在。

案例二:25岁的小伙李某精通电脑维修。他喜欢在网上聊天,没有多久,就在网上结识了同城女子刘某。一来二去,李某和刘某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对李某说自己家的电脑坏了,请他下午下班后来自己家中帮忙修复一下。李某下班之后直奔刘某家中。穿着非常暴露的刘某看到李某到来,便将其领到卧室里维修电脑。电脑修好之后,刘某盛情邀请李某共进晚餐。

吃饭时,刘某用酒将李某灌醉。之后刘某便趁李某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李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李某回去之后,其女朋友在他身上发现了有其他女性的痕迹,于是便与李某分手。李某想到刘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越想越气,于是他便报了案。

接到李某的报案之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之后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将此案移交检方起诉。

上面所举的这两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在国内的事情。案例中的受害者都是男性,其中一个还是未成年人,不过两个案例中的施暴女性受到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第一个案例中对男性施暴的女性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进行民事赔偿就结了案。而第二个案例中的施暴女性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呢?同样性质的案例,当事人受到的处罚却大为不同。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滞后性问题。

我国法律强奸男生怎么判刑(法律中无“女性强奸罪”,如果女性强奸男性后怎么办)

女性“强奸”男性之后该如何处理呢?难道她们真的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前,基于人们的普遍认识,所以我国的刑法中对于强奸案的犯罪主体认定只是男性。因此,即使女性实施了对男性的“强奸”行为,并且因此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也不能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而只能让她们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这么说,在2015年之前,女性“强奸”男性之后,在我国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过事情总是会发生改变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的案例时有发生,从而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针对女性对男性的性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以保护男性受害者的权利。于是我国就在2015年8月,对《刑法》进行了第九次修正。《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此后,如果再发生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就可以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追究女性的刑事责任了。

上面所举的第二个案例正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具体适用。案件中的女性嫌疑人刘某,在受害者男性李某报案之后,刘某被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将此案移交检方起诉。以此可见,刘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但是检方并不是以“强奸罪”对其进行起诉,而是以”强制猥亵罪”对其进行起诉。之所以这样对刘某进行起诉,其法律依据正是《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对女性强奸男性的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在进行第九次修改之前,其中第237条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次修订后,《刑法》第237条的内容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经过修改后的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已经从以前的“妇女”变更为“他人”。“他人”既包括原来的“妇女”,当然也包括“男人”、“儿童”等群体在内。正是这两个字的修改,才将女性对男性实施的不法侵害,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

正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37条的规定,检方才以“强制猥亵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女性强奸的男性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将以猥亵儿童罪论处;如果女性强奸的男性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则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可见,2015年11月1日以后,在我国,如果女性对男性实施了强奸行为,虽然不能以“强奸罪”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受害者年龄大小,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呢?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我国法律强奸男生怎么判刑(法律中无“女性强奸罪”,如果女性强奸男性后怎么办)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中并没有“女性强奸罪”,但是并不意味着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罪之后可以逍遥法外,她们同样是要承担刑责任而坐牢的。所以那些存有非份之想的女性,不要以为没有“女性强奸罪”的罪名就可以为所欲为;而那些受到性侵的男性,同样要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误认为法律对这样的女性犯罪没有制裁的办法,那样的话你就吃了大亏了。

此外,如果有女性参与男性强奸其他女性的犯罪过程,那么她就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教唆犯。如果女性在猥亵或者强制猥亵的犯罪过程中,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了伤害,那么同时还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所以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干违法犯罪的事,否则是会因此而付出代价的。女性朋友更是要抛弃“女人不会犯强奸罪”的传统认知,千万不要乱打男人们的不正当主意,以免自己犯罪了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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