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作为出资人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作为股东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作为出资人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第七章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权及表决程序设计

第七章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权及表决程序设计

导读

股权设计的核心是指以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的一系列设计,它涉及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主要关键点在于股权比例的分配、公司的表决方式、公司控股权的取得和利益分配模式。本章主要探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一)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归纳为以下几类:

1.投资经营决定权。这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

3.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重大事项审批权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二是审议批准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进行审批。

4.重大事项决定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应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其他职权。这里的其他职权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与主持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议的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其权利的前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不是很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等在股东会议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议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情况紧急,召开临时股东会完全可以在章程中自主规定通知时间和方式,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方式。这样有利于紧急情况,需全体股东表决重大事项时提高效率。股东会议的通知人,应当由召集人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行使召集和主持权,谁来进行通知。

附:章程范例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表决权是股权所包含的一项内容,是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表达自己意志的一项重要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较普遍的有两种,一是“均一主义”,即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出资人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如合伙中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与否采取的就是“均一主义”。二是“资额主义”,即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现在公司普遍采用的方法,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的特点。

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将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相联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这样既可以维护出资多的人的利益,吸引更多投资,也体现了“决策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则作出其他规定。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仅按出资多少来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极为不利。面对这一现状,《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对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可以说正好切合了投资者的需求。

附:章程范例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或者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各股东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甲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

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任期与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与表决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多体现为自治性。因为每个公司及其董事会的情况各不相同,允许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和董事会的实际情况,规定议事方式和程序。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附:章程范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不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以下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1.……

2.……

3.……

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期与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附:章程范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2/3。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案例 从宝万股权之争看影响股东会决策的关键因素

2015年岁末,全球最大房地产公司万科的股权争夺战,成为财经界最大的戏码。万科精神领袖王石与宝能系实际控制人姚振华之间的战争,高潮不断,胜负充满悬念,赚足了人们的眼球。所谓“宝万股权之争”,有的也称为“万宝股权大战”,指的是股东宝能系与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争夺万科控制权的战争。

万科,大家都很熟悉啦,我国著名的房地产龙头企业,它的总资产在A股里面排前30名。总部位于深圳,现任董事会主席为王石。万科品牌入围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主办的中国品牌500强。2014年万科就实现销售面积1800多万平方米,销售金额达2151亿元,市场占有率占全国市场的2.82%。近十年来,万科的经营比较稳健,几经风雨,但万科保持了营收的持续增长,是当今企业界硕果仅有的“三好学生”,也是中国公司三十年发展至今最值得骄傲的公司标本之一。

宝能系,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外界统称。宝能系是指以宝能集团为中心的资本集团。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宝能系的核心。宝能集团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姚振华是其唯一的股东。集团旗下包括综合物业开发、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民生产业等五大板块,下辖宝能地产、前海人寿、钜盛华、广东云信资信评估、粤商小额贷款、深业物流、创邦集团、深圳建业、深圳宝时惠电子商务、深圳民鲜农产品等多家子公司。集团核心净资产价值超百亿元。其资本核心是“前海人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权利设置上,我国采用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即股东会掌握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利。股东会在表决公司事项时,采取股份多数决原则,即谁掌握了公司比较多的股份,谁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谁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话语权。

因此,宝万股权之争的主线就是宝能系通过增持万科股份,意图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乃至控股股东,进而掌握万科的控制权;而以王石为代表的万科管理层则千方百计阻挠宝能系成为万科控股股东,防止宝能系控制万科公司。目前,宝能系狙击万科的行动以钜盛华和前海人寿两家公司为主攻手。

这场股权大战中,影响最终胜负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一是哪一方持有万科股权份额的多少;二是哪一方能够争取到最大的同盟军,即一致行动人;三是看万科管理层能否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在持有万科公司股份方面,宝能系占有绝对优势。早在8月份,宝能系增持万科股份只15.29%,首度成为大股东。后来跌落二股东位置的华润出手反超。宝能系动用1:2的杠杆撬动97亿资金,狂扫4.97%的万科股票。截至2015年12月4日,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集中竞价交易买入万科A股股票5490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9%。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票占公司现在总股本的20.00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坐上了万科第一大股东的宝座之后,宝能系并未就此止步。12月10日、11日,钜盛华增持万科1.91亿股、7864.15万股,耗资52.51亿元。两次增持后,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4.81亿股,持股占比22.45%。12月15日,钜盛华又累计买入万科1.18亿股,增持后,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5.99亿股,持股占比23.52%。截至2015年12月24日,“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24.26%权益,坐稳第一大股东位置。

尽管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已经坐上万科第一大股东之位,但并不意味着,宝能方面在万科日后的经营管理中拥有绝对话语权。

在万科公司章程中关于“控股股东”和“表决权方式”的定义可看出,尽管彼时未预料到此后的股权变动,但万科在制度层面对野蛮人“篡位”预期还是做了一定的防御准备的。万科公司章程第57条规定,万科控股股东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从上述四个条件不难看出,以宝能系目前增持状态而言,如果宝能系想要成为万科控股股东,或许最现实、合适的路径是“持股比例达到30%”。事实上,宝能系目前持股比例已达24.26%,还没有达到万科章程中规定的30%标准线。另一方面,万科“统一战线阵营”的实力也不容小觑。华润虽然退居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5.29%。长期与万科管理层“并肩作战”的刘元生持有股份占总股本的1.21%;再加上万科管理层事业合伙人制度的运作,实体平台盈安合伙持有的4.14%,三者合计也达20.64%。若再算上今年二季度末出现在十大流通股东中的万科工会、以及王石、郁亮等一批万科“老臣”所持有的股份,加总起来持股比例要超过21%。此外,万科自2011年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各级管理层也有一定的股份,与宝能系相比,劣势并不算太大。

眼下,错综复杂的各路资本,正渴望决定万科未来的命运。“宝能系”经过半年增持坐上万科第一大股东位置,引来万科管理层的合力反击。而火线加入争夺的香港惠理集团也让这场战争增添了不确定性。鹿死谁手,犹未可知。基金也是这场争夺中举足轻重的力量。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共55家基金公司的145只公募基金,占万科总股本的4.4%。这些公司如何站队,会影响最终结果。而安邦保险的加入,让这场股权争夺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安邦站在哪一方,更是决定了这场战争的胜负。安邦举牌相比于买入万科的前海人寿,安邦的名头更为响亮,同时也拥有着更加深不可测的背景。

第一大股东刚刚易主,安邦就宣布举牌万科。安邦旗下和谐保险、安邦养老、安邦人寿管理的多只保险产品在11月、12月间多次买入万科A股,买入每股价格区间在14.28元至19.75元之间,共计约5.53亿股,达到5%的举牌红线。此后,安邦一鼓作气,接连增持。在12月17日、18日,安邦分别以每股成交均价21.808元、23.551元买入1.05亿股、0.23亿股,耗资逾28.32亿元。成交均价几乎接近当日涨停板价。增持后,安邦累计持有万科6.83亿股,占比达到6.18%。

2015年12月23日深夜,一直握有重要筹码的安邦保险发表声明力挺万科,万科、安邦深夜“联盟”。市场上关于安邦与宝能系为一致行动人的猜测被证明不成立,同时万科的重要股东华润方面也撇清与宝能系的关系,“万宝之争”中涉及的各方基本站队完毕。除了安邦表态支持王石外,证监会保监会也开始对宝能的并购资金进行调查。形势一下子发生了逆转。

根据万科A三季度报,退出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刘元生、万科工委,分别持有1.34亿、0.67亿万科A股。作为华润、盈安合伙一致行动人,万科方一共持有23.41亿股万科A股,以总股本计算,持股占比约为21.19%。在安邦表态“站在”万科方后,万科、安邦一方持有27.37%万科股份,超宝能系的24.26%约3个百分点。

宝万股权之争的结局是2016年万科股东大会重新选出了新一届董事会,万科、深铁各占3席,王石不再担任万科董事,第二大股东宝能和第三大股东安邦也无董事当选。

我无意评判宝万股权之争的结果,宝万股权之争引发的思考也是多方面的,本书仅从公司治理角度强调宝万股权之争所折射出来的影响股东会决策的两大关键因素,一是尽可能多地持有公司的股权数量,二是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较多的股权是影响股东会决策的重要因素。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进行表决时,采用的是股权多数决原则,即按照每个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少进行表决,占有公司较多的股权比例是影响股东会表决的最直接的因素。本案例中宝能之所以对王石构成了威胁,原因就在于宝能在二级市场增持万科的股份,一度成为了万科的第一大股东。若一个人在公司中持有较少的股权,而又想控制公司时,就要寻找同盟军,联合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占有相对多的股权比例。本案中王石反击宝能进攻的武器就是与华润、安邦等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并一度超过宝能持股比例,有效防范了控制权的转移。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与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与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与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股东会会议记录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人:

议题: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主持人):公司股东会根据××的提议,就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的议题于××年××月××日××时,在××市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主持了临时股东会议。股东××、××、××出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各参加人对以上事项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

××(主持人):现在请××就今日之议题发表意见。

××:我认为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作出以下决议以资共同遵守:

1.公司根据需要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

自合同专用章启用之日起,除必须使用公司公章的,公司对外合同一律盖合同专用章,不再使用公司公章。

2.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提议使用权归各股东。

提议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股东是提议使用人。

3.经两名以上股东同意的,可以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决定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股东是决定使用人。

4.股东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必须分别由提议使用人、决定使用人和经办人(记录人)在《公司公章使用记录表》或《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表》上登记和签字。

《公司公章使用记录表》和《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表》由××负责保管。

5.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必须向股东会和公司提交合同复印件备案,提议使用人和决定使用人必须在备案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6.违反本决议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请大家就××的上述提议发表意见。

××:无异议。同意按××的上述提议形成股东会决议。

××(主持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即按照××的上述提议形成××号股东会决议。

附:董事会会议记录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市××区××楼××房间

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董事出席情况:应出席××人,实际出席××人,出席董事名单:××、××、××、××、××。

其中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缺席董事××人,缺席董事名单:××、××、××。

列席人员名单(注明在本公司职务):列席董事名单:××、××、××。

主持人:

缺席董事名单:××

记录人:

缺席董事名单:××

会议议题: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董事对议题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说明如下:××

董事对议题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说明如下:××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1.对于议题××,赞成的董事为××、××、××共××名,弃权的董事为××、××、××,共××名,反对的董事为××、××、××,共××名。

该议题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

2.对于议题××,赞成的董事为××、××、××共××名,弃权的董事为××、××、××,共××名,反对的董事为××、××、××,共××名。

该议题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

3.对于议题××,赞成的董事为××、××、××共××名,弃权的董事为××、××、××,共××名,反对的董事为××、××、××,共××名。

该议题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

出席董事/董事授权代表(签名):××、××、××

列席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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