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误工费赔偿标准2023(福建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2023年1月29日,福建省统计局公布 2022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56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的规定,福建省除厦门经济特区外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3817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5692元/年计算。

厦门经济特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新标准70467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45165元/年计算。

福建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福建一般地区(除厦门外)】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53817元

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5692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01516元

4、全省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1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出租车误工费赔偿标准2023(福建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2)202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出租车误工费赔偿标准2023(福建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福建厦门地区】

1、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70467元

2、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45165元

3、厦门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08554元

说明:

1、福建省统计局及厦门市统计局已公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福建一般地区(除厦门外)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3817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5692元/年计算。福建厦门地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 70467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 45165元/年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福建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50758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福建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31日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闽法明传[2019]357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有关“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精神及辖区内具体情况,于今年内启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院根据前期调研及各地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厦门、莆田、平潭三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莆田、平潭三地试点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参与赔偿处理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二、试点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三、厦门中院、莆田中院要做好辖区法院指导协调工作,三地试点开展情况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民一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标准的通知

各区法院:

我院于2019年11月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现就有关具体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城乡标准的,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余问题则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原规定适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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