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这一关键时期,全省女职工队伍肩负着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

近年来,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爱护女职工队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促进女职工职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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