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什么意思(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该向谁主张)

1.顺序履行抗辩权

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的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例子】A卖一批货给B,约定A先交货,交货之后5日内B再付款。那么,如果A没有交货,B就可行使抗辩权不用付款。

2.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子】甲乙9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在10月10日交付货款,甲在10月20日向乙交货。结果在9月10日,甲生产情况恶化,不能进行生产。此时乙就可以以甲不能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在10月10日的时候支付货款。

3.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子】甲与商场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买卖50台空调,价款20万元,约定在1月1日交货,在交付货物的同一天,买方交付价款。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结清价款,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双方的债务是同时履行的债务。那么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对方就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

是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只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例子】A欠B钱,C提供一般保证,那么B需要先找A,再找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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