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 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 布恢复当事人的政治权利。一般而言,当事人恢复政治权利以后,便享有法 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可能再为 当事人所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 不论其是否再犯罪,无论是经过多长时间,都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陪审员,不能被任命担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 理审判员等职务。再如,根据检察官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 任检察官,这也意味着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再不能担任检察官的职务。

最后应指出的是,对于被判处主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 在执行刑罚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根据198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准予行使选举权,其选举 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监管场所共同决定,可以让他们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 举,也可以让他们在劳动场阴参加选举,他们既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 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而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 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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