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解读)

广告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解读)

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能会同时违反以下两部或三部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解读)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解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解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当我们的目光往返穿梳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将“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入上述规范之中,这三部法律的上述规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吗?

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该种宣传行为构成广告的,经营者的该行为同时违反了消法、反法和广告法。但是,广告法是调整规范广告的法律,消法是调整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广告法是调整广告行为的一般法,只有专门调整某一类广告行为的法,才谈得上是广告特别法,消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了其规定显然既不是广告一般法,也不是广告特别法。

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还违反了反法。但基于同样的理由,反法与广告法之间也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那么,消法与反法关于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是何种关系?两部法的调整范围和立法目的有所不同,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两部法的共同点,不同的是反法还有一个任务就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消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一般法,反法尽管也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并不是调整某类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可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

由此可见,这三部法之间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不可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适用。

那么,当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上述两部或三部法律时的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这里就引出了一个原则法与例外法的问题。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面这条法规范可以发现:它作了“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规的执行”的规定。我们知道,法规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分,法规的位阶要低于法律的位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通说存在于同位法之间,包括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一部法律规范中的不同规定,以及同一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中的不同规定。但上下位法之间抵触冲突的,则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无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余地。仅此而言,消法与反法之间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通过规范构造考察,存在一个实质上的但书条款,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规范结构改造之前,虽然不表现为但书条款,但依照其文义,适用该条后半句的前提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换言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则排除适用后半句。通过规范结构改造成但书条款,意思并没有变化,说明第五十六后半句的罚则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罚则之间是原则法与例外法的关系。

同理,消法、反法与广告法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尤其是,反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不是注意规定,而是例外法规定。

例外法排除原则法的适用,故应优先适用例外法。在原则法与例外法场合,无需考虑法的位阶,因为该例外法是由与原则法相同的规范规定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绝不能因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位阶上低于劳动合同法,在两者不一致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优先适用行政法规本身是劳动合同法自己规定的。

作者:沈鸿伟,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吴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州市律协行政业务委员会主任。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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