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的生效是什么意思(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实质审查的判断标准)

在股权确认案件中,如果仅形式审查,将带来一些问题。一是核心文件缺失,形式审查依据不足。二是多种证据显示的情况不一致。尽管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之间本就存在证明力的差别,但是实践中公司不规范运作的行为产生于各个环节,情况更为复杂,各种形式证据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的效力还应结合个案情况判断,应当对主张该权利的当事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并非关于取得股东资格一般条件的规定,而是针对尚未在形式上取得股东资格而又向公司实际出资或依法继受了股权的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时所需提供的证据而设。

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如何还应当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实质审查,也应当对与相对人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审查。

首先,投资人的意思表示与公司既有股东的认可。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判断投资人是不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投资人向公司支付出资款,虽然对出资款本身主张权利,但是只要不能证明其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且该款项即出资款,则不能认定该投资人为股东。

另外,应当考虑投资行为是否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一个出资意愿人不仅要将其出资成为股东意思表示以恰当形式予以表示,而且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就设立公司或者受让股权、认购新股达成一致意见方能成为股东。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在公司成立、运行、对外承担责任方面强调股东个人的信用,十分重视股东个人的特质和股东间的信赖关系,因此通常会对股权转让作出诸多限制,以维持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

最后,审查是否经过其他法定程序。公司成立以后向公司投资可以通过两种形式:一是新增资本、二是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在确认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实质审查的生效是什么意思(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实质审查的判断标准)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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