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哪个(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什么是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又有哪些?

今天,锡检君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哪个(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哪个(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什么是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四次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职能

(一)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案件举例:

钱某为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单价7034元/平方米。房屋交付后,客厅、卧室等部位墙面出现明显裂缝,多处渗水。某置业公司多次维修未能解决,致钱某无法正常居住使用。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增值损失(按合同解除时房屋市场价格9000元/平方米计算)等各项费用。经司法鉴定,渗水原因系房屋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在长达五年内多次维修而未解决,导致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某置业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故对钱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支付利息和赔偿因购房发生的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对钱某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等主张,因费用尚未产生,不予支持。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钱某申请再审被驳回。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解除后,某置业公司将案涉房屋以单价10980.07元/平方米再次出售;同时期案涉房屋同一小区其他三套房屋在法院执行时的评估估价均高于9000元/平方米。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发生增值的事实,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某置业公司赔偿钱某房屋增值损失20余万元。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情形,以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或是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举例: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法院在部分案件的送达方面不规范,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知晓涉诉情况。针对此类情况,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规范邮寄送达单位和投递程序;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严格审查电子送达是否经当事人同意。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内部整顿,使得送达“顽疾”得到有效纠正。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转移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2.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3.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4.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的。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或是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举例:

一名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某区法院在一起民事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制作中,遗漏了其合法债权,多次反映无果。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该当事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且此前已按法定程序提出申请。检察机关遂向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回函对上述建议予以采纳,裁定撤销原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重新分配。

(四)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

对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妨碍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方式,监督法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等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均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案件举例:

检察机关接到案外人丁某某举报,称陈某某与蒋某某担保物权案优先受偿有猫腻,导致陈某某所欠丁某某等人数百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检察机关受理后,调取担保物权案卷材料显示,蒋某某以现金方式向陈某某交付借款176万元,陈某某以房屋设定抵押,抵押金额185万元。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蒋某某不具备出借176万元的能力;抵押房产于2011年8月4日过户登记至陈某某名下,但陈某某与蒋某某于同年2月5日就在借款协议上载明该房产证号,明显违背常理。此外,蒋某某与陈某某关于借款时间、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利息约定等的陈述均存在矛盾。据此,检察机关认定陈某某与蒋某某有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遂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后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裁定。二人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被立案侦查。

(五)民事支持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5.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案件举例:

何某某、纪某某等8名农民工于2019年3月初受陆某某雇佣至无锡市某正在建设的小区开展室内瓷砖铺贴项目,项目完工后,陆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同时出具《承诺书》,确认结欠8人工资共计19万元,并出具承兑汇票允诺若无法兑现将承担20%的违约金。后何某某等人发现该汇票无法承兑,多次找陆某某讨要工资,陆某某支付1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何某某等8人为追索劳动报酬,将陆某某诉至法院。为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何某某等人的诉求。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哪个(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以上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

如有民事检察监督问题

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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