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经常体罚学生咋办(官方通报老师体罚学生)

老师经常体罚学生咋办(官方通报老师体罚学生)

△图片来自网络

学生不听话,老师该怎么教育?这个问题如今已变成一个社会热点话题。日前,中央出台了义务教育改革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到:“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那么,教师该如何对学生进行惩戒,惩戒的方式和尺度该如何拿捏?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部分老师、家长和教育专家,听听他们的看法。

近日,陕西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班主任王某因长期辱骂13岁女生,被记过处分并撤销教师资格。在更早之前,山东日照五莲县教师因体罚学生被纳入信用“黑名单”。一方面教师过度处罚学生引起社会热议,另一方面不少声音呼吁应该将惩戒权还给教师。对此,有老师提出,惩戒重在教育,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权的范围、方式、力度;有家长表示,以爱为前提的惩戒,才会真正发挥预期效果;有专家认为,制定惩戒细则,会让教师有明确的惩戒尺度。

背景 法律法规多是约束教师教育行为

我国的教育法规中体罚学生是明令禁止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52年4月,明令禁止采取使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的体罚与变相体罚,如留堂、饿饭、罚劳动、罚抄写等。1984年还发布了《关于正面教育,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通知》。之后,《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也明确教师如果对学生有体罚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处罚规定;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把“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也列入体罚和变相体罚;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仍重申“禁止体罚及变相体罚”。不难看出,《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更多的是规范和约束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保护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事实上,美、英、韩等国的立法机构和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法律和规定。几乎所有的美国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将违纪学生停课、关禁闭;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在新加坡,对违规学生,甚至还有施以鞭刑的惩罚。

老师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打不得、骂不得、站不得……古训‘教不严,师之惰’,如今变成只有满满的爱了,又如何谈‘严’。谈‘严’是要冒风险的。”对于教育惩戒问题,长沙退休教师刘超邦既感到困惑,又有些痛心。在他看来,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法规、法令从未间断,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体罚与变相体罚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时有发生,轻者道歉、赔偿,重者被踢出教师队伍,进拘留所等,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失德失范,实在让人痛心。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对抗教育、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相关规定并没有十分明晰。因此,多数教师在违规学生面前显得很无奈,一般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明哲保身策略。

而在一定程度上,许多教师分不清惩戒与体罚的概念,加上家长维权意识增强,教师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了弱势群体。

“教育不应该有体罚,但不能没惩戒。”长沙市周南学士实验学校副校长李琴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不能因为少数教师师德师风败坏,而影响多数老师理性适当惩戒,就像不能因为流水线生产了个别次品,就停止生产。“学生时代一次必要的、合理的惩戒,对有过错的学生来说,可以有效地警醒学生,改正错误。”

李琴还表示,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与保护,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权的范围、方式、力度。至于惩戒的方式,李琴认为,适当的罚站、跑步可以算作轻微惩戒,她还支持使用戒尺。

而岳麓区德润园小学教师张昂波则认为,其实老师并不需要惩戒权,在他看来,教育的关键在于“教学有趣,平时有爱”。

家长 惩戒的边界是不伤害孩子自尊心

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惩戒学生,边界在哪里?对此许多家长有自己的看法。

长沙市民伍先生的孩子今年8岁,读小学二年级。他表示,支持老师实施惩戒,但要厘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教师才能动用惩戒权;二是要明确惩戒权的边界,即哪些惩戒形式是可以允许的,哪些是不被允许的。“比如,老师殴打学生,我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但我可以接受对孩子适当的轻微体罚,如罚站、罚跑步或者值日等等。”伍先生表示,对于“度”的把握很重要。“拿罚站来说,在教室里罚站5分钟,我认为没问题,但如果罚站一堂课或者在烈日下罚站,我觉得就明显过分了。”至于口头批评,他认为,老师对孩子适当的批评是必须的,但如果采取不当的方式,比如脏字眼,或者一些侮辱性的言语,那就变成辱骂了,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家长也不会接受。

“惩戒的边界是不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市民彭某表示,可以使用戒尺,但尽量不要当着其他孩子的面,保护孩子的自尊。

市民王勇认为,哪里有惩戒,哪里就会需要有爱的同等匹配;惩戒有多大,需要教师对孩子付出的爱就得有多大。以爱为前提的惩戒,才会真正发挥预期效果。对于如何实施惩戒权,王勇并不赞同对孩子进行肉体惩戒,对孩子的教育还是要讲方法。

专家 通过细则来明确惩戒尺度

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于学生课堂违纪行为,应赋予教师直接惩戒权,并细化规定。比如,学生在课堂上违反课堂纪律,第一次,教师可提出警告批评;批评后,学生再犯,教师可对学生罚站5分钟;如果还继续违反纪律,教师可将学生请出课堂。如果有这一细则,那老师就可按细则进行惩戒。当然,在制订细则时,要听取家长意见,在细则制订好之后,要告诉所有学生和家长,包括张贴在教室之中。细化惩戒规则就好比《刑法》细化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处罚一样,不能笼统地说犯罪要受处罚。明晰的规则,会让教师有明确的尺度,不会不敢惩戒,也不会滥用惩戒权。

对于明确惩戒权的问题,长沙律师周自杰认为,惩戒权不应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应该包含在教育管理权之中。家长送孩子去学校接受教育,本质上就是一个委托行为,同时,国家规定孩子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国家也可算作另一个委托方,这是一种双重委托。同时,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要承担责任。那么,家长也可以有权在委托范围内消减教师和学校对孩子惩戒权,但同时,学校和教师对该类孩子可不保证任何学习效果,且如果孩子的行为影响到正常教学或其他孩子的学习,学校也有拒绝接收或责令退学的权利。

对于惩戒权的边界问题,周自杰认为,教师惩戒的范围应该参考法律上的人身损害及侵权标准,比如言语不构成侮辱诽谤等即可。而戒尺的使用,可以参考医学角度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肌体可承受的合理范围。

潇湘晨报记者殷建军实习生熊永华蒋李惠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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