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以案说法: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要件)

常言道“做贼心虚”,小偷偷东西自然不希望被当场发现,因为一旦被发现就可能导致自己无法掌握的意外状况发生,比如入户盗窃让屋主逮住,扭送至公安机关;

比如在逃跑的过程中撞上大树,直接晕倒,醒来后发现戴上了手铐;再严重一点,因为急着摆脱抓捕,跑着跑着心脏病发当场去世,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在盗窃类犯罪案件中,小偷被发现行迹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例子并不少见,尤其是有盗窃前科尝过失去自由滋味的,更不想再进宫,于是,就有了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以案说法: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要件)

符合哪些要件,盗窃罪会向抢劫罪转化呢?是不是出现了暴力行为,就一律按照抢劫罪定性?

案例分享:

易某是个盗窃惯犯,已经因盗窃“三进宫”,但出狱后还是没悔改,照旧做他的“老本行”。

一天晚上,易某准备趁夜深人静出去偷电动车的电瓶,他骑着摩托车出门,带上了扳手和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到了某网咖楼下后,发现停在那里的电瓶车不少,便上前作案,第一次下手,因为电瓶焊接了铁架,他剪开电源线后没能把东西盗走;

这样一来便耽误了时间,易某只好转向另外一辆电动车,这回顺利取下电瓶,他兴高采烈地把东西往摩托车上搬,万万没想到这时3名男子甲乙丙出现在他身后,他们是目睹了小贼偷电瓶过来阻止的,甲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乙和丙则上前试图把易某给控制住。

前面说到,易某是个盗窃惯犯,都被判了3次刑了,他不想再被抓,于是激烈反抗,一看甲要报警,举起老虎钳就狠狠砸向甲的手,导致甲手臂受伤;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以案说法: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要件)

他又挥舞老虎钳猛砸乙和丙的头部、身体,期间还用上了嘴咬,为了不被逮住,无所不用其极。有句话叫团结就是力量,虽然易某表现得十分凶狠,可甲乙丙那边毕竟有3个人,即使遭到易某的反抗攻击,最终还是合力控制住他,交给了警方处理。

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电瓶价值94元,被害人甲、乙、丙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易某没有得手财物,但还是因为犯抢劫罪(抢劫未遂)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理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易某本来是出去盗窃电瓶的,最后却以抢劫罪定罪(系累犯,抢劫未遂,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才从轻处罚),原因就在于他偷电瓶被甲乙丙发现,甲乙丙遂上前制止,易某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导致甲乙丙轻微伤。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以案说法: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要件)

抢劫罪的性质比盗窃罪严重是众所周知的事,盗窃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而抢劫最高可至死刑,二者量刑起点也不一样。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需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必须有盗窃的行为,这是前提条件,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能成立盗窃罪,但也存在特殊情形,比如盗窃数额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使用的暴力程度却“超标”,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这种情况仍应按抢劫处理,如果盗窃财物数额不大(就像这个案例中易某偷的电瓶价值还不到100元),暴力情节严重却不以抢劫论,那显然扩大了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威胁。

第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盗窃作案的现场环境,因为抓小偷,小偷肯定是要跑离现场,当场被发现拔腿就跑,被紧追不放,这一过程属于现场延伸,也应该视同现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以案说法: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要件)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是指小偷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抓捕他的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我马上要实施这类行为”进行威胁,迫使对方放弃抓捕的行动。

如果只是为了挣脱而发生冲撞,非故意以冲撞方法加害,致使抓捕他的群众或执法人员伤亡结果出现,可以不认定为使用了暴力,仍以盗窃罪论,具体的案件中,要看其有无使用暴力加害的意图,以及暴力达到的程度,暴力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成立抢劫的行为要件。

第三,盗窃被发现时,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如果这一过程中犯罪分子的暴力行为欲达成的目的不符合上述3种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不能适应《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该以其他有关的具体罪名论处。

同样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在此之外,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自然更恶劣。自古以来,“明火执仗”就比偷摸行事量刑重,所以说最稳妥安全的还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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