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三十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三十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包括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但是,如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审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可以援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但未援引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了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援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上一种情形是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现在讲的是虽然公司召开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但会议对所涉争议事项未进行决议,包括虽然进行了审议,但未形成决议的情形。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对于这个问题要注意区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计算表决权数量或者比例时基数上的不同,同时也要注意股东表决权排除后是否还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在后面的法条解释中还会具体说明,此处我们主要说一下出席会议的人数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需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开说明,同时也涉及到表决权排除问题。

1.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因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是表决权比例,未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作出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应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赞成通过,这是允许的。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即为章定人数,在日本公司法中称为定足数,是对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人数的规定。如果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人数上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不成立。

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但在排除一些股东的表决权之后,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也不成立(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要求登记为显名股东,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规定的是股东数量,不是表决权比例)。

2.董事会同样存在着出席会议的董事数量和表决权排除后的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要求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或者董事的一票否决权,还要看股东或者董事是否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了表决权。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重点注意一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表决权比例计算基数问题。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关注一下具体规定。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比如,公司未依法通知全部股东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决议上非股东本人签字,且本人也不认可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的(有人认为这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关于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诉讼的原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第五条用的是”当事人“概念。法条中一个“等”字和一个“当事人”词语,表明主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主体相对宽泛,起码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债权人。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3月21日 11:37:12
下一篇 2023年3月21日 14:17:3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