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好的债务纠纷律师排名(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排名: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及调查结果来进行判决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商品质量条款约定,商品货款的支付情况来看的。

江苏好的债务纠纷律师排名(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排名: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参考范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嘉秀商初字第333号  原告:申达亿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市场商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嘉创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达亿公司诉被告嘉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好的债务纠纷律师排名(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排名: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申达亿公司起诉称:2006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了共计3159米、价值33801.3元的纬向鹿皮绒布料。2008年10月20日,被告经对账确认了上述款项并出具对账单一份。但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  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801.3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嘉创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讼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业务关系,被告没有收到过律师催告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财务对账单一份(原件),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系由被告单位当时做财务(后来到仓库做进出)的王××出具给原告。用以证明2006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三次,总计金额为33801.3元,并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等。  (1)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马豹主任律师  (2)中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马光明律师  (3)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宫爱丽律师  (4)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周旭亮律师  (5)京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樊子权律师  (6)桦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岳超律师  (7)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郑娅州律师  (8)博友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李金颖律师  (9)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沈宗斌律师

江苏好的债务纠纷律师排名(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排名: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10)声驰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债权债务律师:薛辰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3月21日 10:16:32
下一篇 2023年3月21日 10:18:5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