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
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了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
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北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1. 旱地指种植谷物类及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的耕地。
2. 菜地指征收时实际种植蔬菜(含菜用瓜)的耕地。
3. 园地指种植苹果、梨、桃、葡萄等果树用地。
4. 食用菌、药材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5. 水浇地、水田按旱地标准执行。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说明:1. 能移栽的,按上述补偿标准60%补偿(含移栽损失费)。
2. 非人工培植的树苗和花木不予补偿。
3. 景观树木、观赏树木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12〕11 号)执行。
4. 特殊苗圃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5. 抢栽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房屋补偿标准
说明:1. 房屋结构以建设部门标准认定为准。
2. 房屋有室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3. 建筑物的层(檐口)高每降低10cm,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降低2%。
4. 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5. 采煤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采矿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5〕72号)执行。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1. 通信设施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2. 水源井、石桥、砖窑厂、涵洞、地磅、高压线路等附着物或年收益较高的鱼苗等,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3. 上表所列附着物在建造过程中由政府投资或已享有政府财政补贴的,补偿时在补偿金额内予以扣除。
4. 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1. 旱地指种植谷物类及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的耕地。
2. 菜地指征收时实际种植蔬菜(含菜用瓜)的耕地。
3. 园地指种植苹果、梨、桃、葡萄等果树用地。
4. 食用菌、药材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5. 水浇地、水田按旱地标准执行。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说明:1. 能移栽的,按上述补偿标准60%补偿(含移栽损失费)。
2. 非人工培植的树苗和花木不予补偿。
3. 景观树木、观赏树木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12〕11 号)执行。
4. 特殊苗圃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5. 抢栽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房屋补偿标准
说明:1. 房屋结构以建设部门标准认定为准。
2. 房屋有室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3. 建筑物的层(檐口)高每降低10cm,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降低2%。
4. 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5. 采煤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采矿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5〕72号)执行。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1. 通信设施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2. 水源井、石桥、砖窑厂、涵洞、地磅、高压线路等附着物或年收益较高的鱼苗等,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3. 上表所列附着物在建造过程中由政府投资或已享有政府财政补贴的,补偿时在补偿金额内予以扣除。
4. 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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