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拆迁房补偿规定(山东郓城单垓村搬迁补偿标准)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需要,拟征收张辛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财政金融部、经济发展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和崔寨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张辛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3拟用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山东省拆迁房补偿规定(山东郓城单垓村搬迁补偿标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张辛村土地,位于济乐高速以东,狮子孙村以西,张辛村村庄内,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0445公顷,其中:农用地1.2487公顷(耕地0.2877公顷、林地0.1689公顷、园地0.156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49公顷、其它土地0.0206公顷、草地0.4708公顷),建设用地2.79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95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济南市济阳区第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其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根据现场踏勘确认,拟征收土地中有2.6682公顷土地位于张辛村庄外缘闭合圈内,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庄闭合圈所占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转为政府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不再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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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意见

经张辛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张辛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1.0013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部会同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所有权现状调查确认表》《征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确认表》为准。

山东省拆迁房补偿规定(山东郓城单垓村搬迁补偿标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原《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张辛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济征补公告〔2021〕79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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