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民法典数人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及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民法典数人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及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以上四个法条是民法典中数人侵权责任的四种具体类型,单看法条内容好像很相似,但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后,这四种侵权类型的不同就会很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一、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损害事实: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主观过错:行为人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接下来上述四种侵权类型即是从构成要件的不同展开描述的。

二、四种侵权类型的不同

为了更直观,我做了个表格,方便比较差异;因损害事实均可视为一个侵权损害,故不进入比较范围;另外又添加了有无意思联络进入比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四者不同。

有无意思联络

加害行为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共同侵权

因行为有关联性可视为1个加害行为

因果关系确定,因为1个加害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结果

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共同危险行为

有/无

1个或者数个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不确定,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

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数个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确定,每个侵权行为都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

独立的故意或过失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数个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确定,数个侵权行为加起来才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

独立的故意或过失

单纯术语表述有些抽象,下面有具体例子来理解。

三、四种侵权类型的举例分析

例1:甲乙丙三人在一起玩耍,甲提议向不远处的一处灌木丛投掷石头,乙丙同意,三人遂同时向指定的灌木丛投掷石头,不料灌木丛里面有A正躺着睡觉,A被其中的一块石头击伤。

分析:甲乙丙三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约定向指定灌木丛投掷石头),但是没有伤害人的故意,只能够说属于共同过失,甲乙丙各自投掷出一块石头,是三个行为,从后果来看,具有危险性。打伤A的是其中的一块,即是三个危险行为中的一个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可排除共同侵权,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如果只是甲乙投掷出的石头投掷到了灌木丛里面,丙投掷出的石头没有投掷到灌木丛里面,丙是否能够免责?法条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侵权人”如何理解,将导致结果差异。如果将“具体侵权人”理解为与损害后果对应的具体的、唯一的侵权人,则丙不能够免除,因为丙只是能够证明他自己丢出的石头没有打到A的可能,但是他不能够证明打到A的石头到底是甲的还是乙的。如果将“具体侵权人”理解为范围具体而可以不唯一的侵权人,则可以免除丙的责任。

个人倾向于后一种理解。因为《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描述的虽然不是数人侵权,但对于理解“具体侵权人”也有借鉴意义。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时,要求其承担责任也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

例2:三人看到A在灌木丛里面睡觉,为了吓唬A,在甲提议下三人分别向A睡觉的灌木丛投掷石头,A被其中的一块石头击伤。

分析: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二者如何区分,首先应看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特点,但仅有意思联络不足以就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因为例1中三人也有意思联络,因此,还应该考虑意思联络的内容。例1意思联络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损害后果。例1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意外。而例2意思联络的内容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三人明知道有可能打到A而为之,可以认定具有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间接故意),或者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看侵权人是否明确,侵权人不确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确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但这个判断标准在位次上是居于次位的,不能够作为首要的和单一的标准。因为如果不优先考虑意思联络及其内容,容易作出侵权人不明确的判断。如例1和例2中,如果将侵权人简单理解为投掷出致伤A的石头的人,那么侵权人都是不确定的。问题在于,例2中应该把三人作为一个整体,他们三人虽然是各自投掷石头,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为了吓唬A,而这种行为是可能带来伤害后果的。虽然例1中,三人各自投掷石头也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但区别在于这个目的并不是指向被侵权人的,通常不会产生损害后果。意思联络的内容决定了三人实施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可以看出,共同侵权中意思联络内容的重要性。

例3:玩耍过程中,甲突然兴起捡起一团土块扔到一家人的院子中,乙丙看到后也跟着扔了一团土块到院子里面,不想院子里面正好有一坛敞开的酒,其中一团土块正好落到酒里,致酒不能饮用。

分析:此情形说明无意思联络均有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从此情形看,共同危险行为中对的“共同”的理解应该侧重于行为的客观一致性,主观一致性并不是必要的。共同危险行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一致性主要表现在被侵权对象的同一,除此之外,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时间和空间都可以有所差异。如一辆装有木料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突然起火,起火原因是一个没有熄火的烟头。监控视频显示,汽车在经过A地时,路人甲有向车上扔未熄火烟头的举动,经过B地时,路人乙也有向车上扔未熄火烟头的举动,但二人扔出的烟头是否扔到车上不能够确定。

例4:例3中如果三人扔出的土块都正好落到酒里。

分析:此时,侵权人是确定的,三人都是侵权人,但是三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三人扔出的土块都正好打在装酒的陶瓷坛子上,致使坛子破碎,但每个土块都不能够单独打破坛子,此情形属于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三人根据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例3和例4可以看出两种情形的共同点:行为人都实施了某种行为;行为人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时空上也可以不一致。唯一的不同点在于:例3中的行为并非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作用,起作用的只是一个或数个行为,并且数个的上限不能够等同于行为数,如果等同于行为数,则转化为例4。而例4中,行为人的行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各行为所起作用的要么是等价的(任意一个行为均足以引起全部损害后果),要么是累积的(任意一个行为都不足以引起全部损害后果,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从免责事由看,个人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可以免责,数人侵权行为中不可能产生损害后果或者对损害后果没有起作用的可以免责。

四、法条适用规则

1、先看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有则可能是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无则不可能是共同侵权,但可能是共同危险行为或者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2、在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果主观上属于共同故意,则为共同侵权。如果主观上为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侵权人不明确,则为共同危险行为。如果主观上主观上虽为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但是行为人的行为都产生了损害后果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认识的,亦为共同侵权行为。

3、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明确则为共同危险行为。如果侵权人明确,则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民法典数人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及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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