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土地到期事件(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始末)

温州土地到期事件(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始末)

来源:成都商报 2016-04-21 09:36:22

他们不懂宪法和立法法

他们不懂行政法。

温州国土局在法无授权、不具资格、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就自说自话、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试图高额收费,这就是违法行政。

他们不懂物权法。

物权法固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如何续期,但法律同样也没有规定到期后必须收费。法无明文规定,政府却越权行政,这就是滥用权力。

他们不懂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社会主义地权道德角度看,土地公有制的最终目的是让公民享受土地带来的利益,而不是一次次地向公民收取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门着手应对“宅地到期”问题

针对部分城市出现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正积极采取行动,着手调研指导问题的解决。

记者20日晚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有关延期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土资源部对此高度重视,已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20日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延长问题。据新华社

昨日,中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刊登署名文章——《温州国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就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发声。以下为文章内容(有删减)。

从表面上看,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征收出让金似乎只涉及当地几百户,但一旦这一“先行先试的改革”产生误导,……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影响、损害

料想不到,2016年春夏之交,温州会以这一方式名扬全国,但当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几天,因为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对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征收高额续费,瞬间成为全国舆论焦点,网络上,“温州官员何以蠢到看不懂物权法”等批评声不绝于耳。

住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关系到全国几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从表面上看,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征收房价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似乎只涉及当地几百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一旦这一“先行先试的改革”产生误导,获得肯定并推广,那么无论产权是20年、40年还是70年,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影响、损害。都说安居才能乐业,在公民的诸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与公民的利害关系也最为密切。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公众在关注温州,倒不如说公众在关注自身的未来遭遇;与其说公众在生温州市国土局的气,倒不如说公众在表达对政府部门曲解法律、亵渎法律此类违法行为的不满和愤慨。骂声滚滚而来,只因温州市国土局这项所谓的“改革”引发了亿万民众的焦虑和恐慌。

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是这样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据当年参与立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孙宪忠研究员介绍,对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当时就争议很大,绝大多数的意见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费用即可自动续期。为搁置争议,让物权法尽快出台,当时便采取了模糊立法。但在温州市国土局,正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由于对如何续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重新签订合同,重新收费。”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在行政过程中须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人权、越权无效、正当法律程序等基本原则。

好一个“给群众带来不便”!在我看来,温州市国土局官员也不是完全不懂物权法,而是更精通敛财术,因为他们知道物权法对如何续期没有明确规定,便试图打着方便群众的幌子,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继续用土地来赚钱。但细细论来,温州市国土局官员不懂的可能更多。他们不懂宪法和立法法。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涉及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了。他们不懂行政法。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在行政过程中须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人权、越权无效、正当法律程序等基本原则。但温州国土局在法无授权、不具资格、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就自说自话、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试图高额收费,这就是违法行政。他们不懂物权法。物权法固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如何续期,但法律同样也没有规定到期后必须收费。法无明文规定,政府却越权行政,这就是滥用权力。他们不懂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社会主义地权道德角度看,土地公有制的最终目的是让公民享受土地带来的利益,而不是一次次地向公民收取土地出让金。

事件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法治素养和媒介素养的双重缺失

“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也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法治素养和媒介素养的双重缺失。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从宪法修正案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重要标志就是宪法、法律开始逐步承认、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但温州国土局一些官员仿佛置身世外,“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既无视这一基本法律制度的进步,也无视互联网社会信息传播“即时、海量、叠加”的特点,大嘴一张,信口开河,使尚未付诸实施的“土地金续费”迅速演化为全国性事件。

人们不难看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温州新一届班子任重道远,如何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温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据法制日报)

70年宅地到期怎么办

近日,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全国有多地也出现类似现象。温州“20年”有其历史背景,而人们真正关注的是,此案例的最终解决,是否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有示范效应?续期应该有偿还是无偿?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自动”二字包含不再缴费的意思

参与物权法立法讨论的这位专家说:

据中国之声报道,业内专家指出,“土地使用权过期”后,对于续期事宜,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和具体办法。

就拿此次温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一事来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局长徐长波表示,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怎么续期,怎么补缴,相关的标准都没有,国家、省、市层面都没有明确的确定。

而依据《物权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自动”二字包含了不再缴费的意思。当年参与物权法立法讨论时,他曾积极主张对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应无条件延期,法律最终写为“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最关键的是自动,自动的含义一是不得收取费用,二是不得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

但是,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认为,“自动”是指无需申请,并不代表不需缴费。他表示,是针对“申请续期”而言的,并不好说是无条件的。尤其是在物权法起草中,曾经对这个条文是有争论。当时物权法立法者主要还是考虑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大规模的土地出让,觉得这个时间还早,就没有做这个明确的规定。据央广

说好的70年权限为何“缩水”

在不少公众的印象中,购置房屋的“产权”多数都是70年,怎么会年限“缩水”呢?

我国的绝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离到期还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现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类:

——在政策范围内调整。温州市国土局称,上世纪90年代,在土地出让政策开始执行时,该市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地方国土部门称,土地使用年限降低,可减少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价,让利给终端消费者。

——方便管理和处置。重庆市国土局在解释为何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时称,因为重庆市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型为主,一个项目中若按商业、住宅最高出让年限确定不同出让年限,势必会出现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带来处置困难。

——先试先行地区历史遗留问题。深圳、青岛等地由于在国务院发布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先试先行,出现了部分遗留问题。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黄远华认为,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住宅用地因开发商囤地等原因导致使用年限“缩水”;还有一些房地产项目分多期建设,持续开发十多年,导致消费者购房时年限“缩水”。据新华社

深圳官方解读土地使用权续期

1995年9月18日前签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到期不用补交地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微博发文,就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决定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据悉,深圳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土地使用年期,如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深圳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本文编辑:董晓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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