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办理非法经营罪案件,一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实际上,非法经营罪有几个构罪要件:

第一,就是违反国家规定,也就是非法经营;

第二,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刑法条文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条款,明确只有违反了刑法条文所述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第三,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

在实际办案当中,大多数办案的兄弟的关注和取证重点都是违反国家规定,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非法经营行为,而忽略了只有法定的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只是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之一,不能将非法经营等同于非法经营罪。

有哪些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条文列举了四种,三种具体行为,一个兜底条款。

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物品。

第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三是未经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非法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个就是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前面三种非法经营行为是具体而明确的,兜底条款怎么适用呢?

还是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这里的法定不仅是刑法条文的规定,当然还包括司法解释。

大多数有兜底条款的刑法条文,在立法技术上面,都是根据具体的司法实践,用司法解释来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

非法经营罪,也应当如此!

不应当将兜底条款无限延伸,将非法经营罪形成实质上的兜底罪。

来看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是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第79条将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列举了八种具体情形,也是七种具体情形加一个兜底条款:

第一是关于食盐的,这个已经废止

第二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

第三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和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

第四是非法经营外汇的;

第五是非法经营出版物的;

第六是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七种是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第八是其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通过立案追诉标准,将刑法条文的三种具体非法经营行为,明确细化(扩张)到了七种具体的非法经营情形。

同时还保留了兜底的第八种情形。

这里的第八种情形,又根据司法实践,

不断的用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

最典型的是,从2020年新冠疫情出现后,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司法实践需要,就有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补充和扩张。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将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谋取暴利的,明确为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情形。

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办公厅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具体的数额和情节情形予以明确。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具体还有哪些非法经营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为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形呢

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非法经营罪行为的有很多,但是大部分都涵盖在刑法法条和立案追诉标准的范围之内。

之外的一些特殊情形,归纳如下

(将相关司法解释列在后面,大家在办案的时候具体参照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关于坚决打击按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

非法倒卖陈化粮的;《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

未取得合法证件,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的;《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

(成品油的方面,2019年8月16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第17条规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据此,对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值得研究的。)

非法POS机套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从事色情、赌博经营的;《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有偿发帖和删帖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非法放贷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后,特别提醒关于食品、药品方面非法经营的情形。

食品、药品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食药的案件现在也提到了一个新的认知高度。

各地公安机关都设立了食药(食药环知)专门机构,食药方面办理的非法经营案件也特别多,平时在办案当中和食药的兄弟争论也特别多。

之所以会争论,主要还是食药的兄弟在办案和取证方面,重点还是在非法经营,也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方面,实际上这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移送之前就应当调查清楚的。

我们要把它当做非法经营罪来办,必须找到具体的法定的非法经营的情形,否则,兜兜转转的我们都是在围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证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来调查取证,而忽略了我们要办的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构罪要件:行为人实施《刑法》第225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食药方面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罚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的;

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取得许可或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然,还包括我们前面说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疫情防控所急需的药品的。

一路列下来,就是想说,我们办理非法经营罪的案子,就是不要掉入口袋罪的这个陷阱。

只有具有法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这些具体情形才是我们非法经营罪所需要用刑法予以追究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首先当然是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最典型的行政犯(法定犯)。

但并不是所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就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追究。

有点绕,但是办理非法经营罪并不那么复杂!

不是吗?可以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的非法经营行为都给大家列了出来(一定有遗漏!希望大家予以补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1月19日 15:45:09
下一篇 2023年1月19日 15:49: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