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什么(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什么(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1.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是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法律上的确认,它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实际行使民事权利来决定其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所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即民事主体只有在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等于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主体通过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是民事主体对其实施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民事行为能力中的“能力”,主要是指民事主体的认知能力,即思维正常与否,是否具备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实施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一定年龄但又未成年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监护人实施或者征得其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区别,赋予不同情况的自然人以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目的是更好地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施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需要注意的是,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此外,按照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1999〕19号文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关于代理订立合同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民法中的代理。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即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多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通过委托代理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必要时可以将受委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人办理,即转委托。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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