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车私用如何处理(公车私用处分规定)

康伦辉,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至今任江汉区城管委清扫四队支部书记。

2017年5月1日,清扫四队质检员擅自将值班室内公车钥匙交给司机,由司机驾驶公车将该质检员等4人送去参加私人婚礼。当日负责值班的康伦辉知晓此事后,未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措施处理。

办案人员介绍,康伦辉身为党支部书记、节日期间的值班领导,未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明知发生公车私用问题,既不报告,也不处理。康伦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处理。

单位公车私用如何处理(公车私用处分规定)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党支部书记作为基层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现下属职工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后,考虑的是“老职工”“老同事”,而不是第一时间请示报告予以处理,这是思想重视不够、责任意识不强的具体表现,值得反思。全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真正将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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