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劳动法高温工作规定)

最近,全国气象部门连续发布高温红色预警,用人单位应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当劳动者冯某向用人单位主张高温津贴时,却被以主要在“室内”工作等为由拒付高温津贴,冯某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因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向劳动者冯某支付高温津贴。

冯某是某用人单位的保安,日常工作场所保安亭为一间独立的单层水泥顶房屋。房屋四面受阳光直晒,内无安装空调,空间小温度高,据此,冯某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则认为,冯某主要在保安室内工作,不需要长时间在室外露天工作,而保安室内配有电风扇,且四面有窗可通风,窗户也安装了遮光窗帘,室内温度也没有达到33℃以上,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条件,由此拒付高温津贴。

新会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冯某的工作岗位为保安,保安岗亭也非完全封闭的室内空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也确认保安岗亭没有安装空调,且并未提供已向冯某发放高温津贴和证实有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证据。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待遇,并非用人单位自设的可发可不发的“福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场所室内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如实记录发放情况。

【撰文】黄绍侦 李霭莹

【通讯员】陈梓琪

【作者】 黄绍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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