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长多少年(同时犯数罪怎么量刑)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在学说上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思想,或者叫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尤其是有期徒刑。国外有判处罪犯几百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总体思想对,但个别情况机械地执行失去了实际意义。我国目前附加刑中的罚金一般是并科处理的,就是计算总额,宣告处罚。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如我国的死刑和无期徒刑刑罚吸收有期徒刑,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即可。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对并科原则的修正,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限制加重的通常做法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目前我国现行的有期徒刑量刑制度就是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总之,我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处罚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其实是综合了或者说是折中了以上三种原则,针对不同的处罚种类进行数罪并罚制度的设计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刑法总则针对数罪并罚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就是普通数罪的并罚。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已经执行但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即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遗漏罪的,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就是两个或者几个罪先并罚,然后减去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决定剩余应该执行的刑期。漏罪刑期和前罪总刑期并。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已经执行但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即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新罪的,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就是先把已经判决执行完毕的刑期减去,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应该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新罪刑期和前罪剩余刑期并。

实际法条中数罪并罚存在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不同刑种的,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管制仍须执行,这种情况下,有期徒刑短期的可以实际执行,对长期的有期徒刑我个人持怀疑态度,假如判决有期徒刑二十年、管制半年,执行完二十年之后再执行管制的实际意义和操作折扣性都会很大。

数罪并罚中,有期徒刑总和不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二十五年。这个规定,我个人觉得应该还有优化细化的空间,目前的规定,存在并罚总和略少于三十五年,实际执行少于二十年很多;并罚总和略多余三十五年,实际可能接近二十五的情况,逻辑上是一个BUG,实际操作中会带来不公平。当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官的公正去解决,但法条作为指引行为的指南,应该再细致精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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