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别人偷自己家的电如何赔偿(对单位和个人窃电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能源局承办机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当事人辩解及陈述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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