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最近浙江宁波出现了一个“双向奔赴”的相互难为,一名男子到某银行取钱2.5万,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取款用途,该男子转为要求一次就取一元,以规避银行对取款用途的问询,结果直接把柜员委屈哭了。

尽管最终事情得到妥善处理,但这个事情暴露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我的银行账户,谁来做主?

银行问询客户取款用途,究竟如何定义和评判,不是一个简单的例行职责就足以解释的。因为客户的取款用途,牵涉到客户财产处置权、使用权甚至剩余索取权等的自主权限问题。

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个人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等业务,将会经过核实身份信息、核实资金来源及核实资金用途等三步骤。

在这个事件中,该银行对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存取,也要求向储户核实用途,本身就不合规。

其实,更值得慎思的是,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可以有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金融链条了解和掌握个人和单位的资金使用用途,不能只有要求客户口头申报用途这一种路径。而且,客户提供其资金使用用途,如何确定其在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和权利关系?这个是必须清晰厘定的,如果是客户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那么要赋予客户拒绝的自由,如果是义务则需要合理排除自由悖逆,即,履行义务要以对合法权利的最小化干扰原则。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履行《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时,能通过其他方式达到同样效果的,尽量不要干扰客户的合法权利。

客户在银行的存取款,商业银行需要做的是核实和保护其身份信息,避免冒名顶替,至于商业银行要承担核实客户资金来源,及核实取款用途等义务,应当坚持“非必要不提倡”的原则,现实中这些可能更多的是走形式,因为商业银行没有能力和权限有效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也不可能有效跟踪到客户的取款用途,即,用户提供的取款用途是否是真话,商业银行没法评判。说得直白一些,这样的询问取款用途是不是在搞“形式主义”应付上级?

即便有保护客户免受电信诈骗等功效,也不是问询客户资金用途等就可以解答的,还需银行完善系统安全,完善24小时内可追溯的系统等,这在一些第三方支付中已可以做到。

当然,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核实客户身份资源和交易记录等,确实有助于提高反洗钱等的效率,为此需要本着对客户的最少干扰原则实施反洗钱措施。

这是因为,银行客户承担的反洗钱等义务,势必以客户让渡合法权益为代价,唯有采取最小干扰原则,才能有效避免其对经济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要知道绝大多数客户反感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取款使用用途等,主要缘于觉得这种做法给人以被当作坏人被盯上的无助感和屈辱感,因此在技术处理上,能通过数字技术手段追溯的还是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目标,尽量不要以直接冒昧的方式加剧客户的不适。

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变本加厉地跟踪取款5万元以下客户的资金使用用途,其实很大程度上不单是反洗钱,更多还是存在着自己的小心思,即借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人为抬高资金跨行流动的成本,避免存款流失,而事实上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本职工作,不在流动性管理上下力气改革,而将资金存取的转换成本转嫁给客户,其实是一种舍本逐末,这会降低客户的忠诚度,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

同时,作为监管部门,涉及到影响人们合法权利的行为,需要以护航人们完整产权和隐私权为前提,能通过技术手段和交叉印证等解决的,尽量不要直接以人们有“配合的义务”来进行行政强制,在反洗钱等行为下,唯有充分尊重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利,才能获得他们的有效配合,才能真正获得有价值的信心,这样才能增强居民和企业的安全感,才能激发经济社会的内生活力。

总之,金融机构对客户开展反洗钱调查,关键还是要把握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在技术和策略上多营造合作场景,少用行政强制。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双赢,既赢得人们对反洗钱的尊重,又可避免一线人员与客户陷入冲突,背弃其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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