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保险法最新版)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保险法最新版)

现在,很多人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

看着日渐老去的父母

很想给他们增加一份保障

但很多老人因为忌讳生老病死

而不同意购买保险

“那我偷偷给父母买保险不就行了?”

很多人这样想

小心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保险法最新版)

这样操作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保险法最新版)

案件回顾

“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在纷繁复杂的保险产品面前,刘先生仔细考量了一番后,于2017年以在线填写投保单方式,为母亲王阿婆投保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王阿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刘先生为受益人。保险责任包含身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在缴纳完六期保费后,2022年端午节,刘先生回老家探望母亲,期间谈起了这份保险,谁知母亲王阿婆不同意投保这份保险,并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认为,在已经缴纳了六期保费的情况下,王阿婆肯定知晓投保情况,不同意退保,王阿婆无奈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保险法最新版)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保险法最新版)

经审理,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保险合同记载王阿婆既为投保人,又为被保险人,然而案涉证据足以证明王阿婆在投保和交费过程中并不知情。刘先生未取得母亲授权,仍以母亲的名义投保系无权代理。母亲作为被代理人对其子代理不作追认,“子代母投”行为对母亲不发生效力。

其次,案涉保险合同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现王阿婆明确表示不予同意,而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母亲存在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保险公司履行这样的追认,故保险合同无效,保险费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无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已收的保险费。

法官提醒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保险法最新版)

本文作者: 陆茵

金融审判庭 法官

本案系典型的投保寿险产生的纠纷,儿子“冒用”母亲名义为母亲投保,投保时未告知母亲和保险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人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权、人格权的尊重,又防范了侵害人身安全的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大家在投保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想给父母买含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必须要获得父母的同意,否则花钱也得不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应实质性审查投保人情况,按照要求取得被保险人对投保内容及保险金额的同意,履行好审查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本文作者: 陆茵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9月28日 10:48:18
下一篇 2023年9月28日 10:50:1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