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盗窃罪立案标准(河南省盗窃罪司法解释)

目前,在主要警种当中,根据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目前公安部已出台或已执行全国相对统一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警种有交通、经侦、治安、消防、禁毒等警种,但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迟迟未出台。

刑侦部门既是公安机关主要的刑事司法力量,也是事关民生和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主要警种部门,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利于基层开展如实立案、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根据刑侦部门性质、职责以及承担的执法任务需要,应尽快联合相关部门起草出台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特别是常见多发的盗窃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解基层燃眉之急。

一、现行盗窃罪立案标准的由来及依据

盗窃这一与民生紧密联系的高发犯罪,反映了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高度相关,公安机关历来比较重视。

但目前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的盗窃立案标准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30日 法(研)发<1991>47号)中规定的数额,即“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

同时该通知在第一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

此前的立案标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4号)该解答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之一。”对数额较大规定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般可以二百元至三百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四百元为起点。”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不论是二百元至三百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还是300-500元为标准的起点,在当时,既是立案标准也是追诉定罪标准,二者是统一的。

随着1991年底两高将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提高不久,公安部在次年3月份即下发通知作出了明确和强调。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1992年3月17日)(以下简称92通知)中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现行盗窃案件的立案统计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并在第二条中强调规定“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公安部的通知并非创设新的盗窃数额立案标准,而只是对两高确立的数额的再次强调。

《通知》只是针对统计办法的修改,并不是盗窃犯罪数额立案标准的修改,相反只是对两高标准修改的提醒、明确和强调。《通知》既对两高规定的盗窃犯罪案件的标准进行了具体明确,同时数额标准的实质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

92通知中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实质性条件是“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为以后两高修改盗窃罪数额立案标准预留了空间。

二、各地实际执行盗窃罪立案标准问题弊端及改造

1991年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下发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刑法经历了一次全面修订和出台了多个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两次大修。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分别于1998年、2013年两次出台司法解释,修改提高了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出台,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提高为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提高为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公安部并未再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两次修改提高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标准作出回应提醒强调应按照92通知第二条中强调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的精神遵照执行。公安部未再提醒强调,并不能否决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的效力,不能否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依法立案的刑事立案标准,不能违背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应与追诉定罪标准相统一的法律精神。

尽管公安部未再就司法机关的修改提高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作出提醒强调,各地公安机关理应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遗憾的是,各市执行情况不一致,有的省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及时调整了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尽管两高的原有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已经失效,有的省份仍然执行92通知中提醒强调的1991年两高规定的300-500元的标准。

据笔者查询有关资料,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河南、海南、四川等省级公安机关单独或联合检法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关规定,使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做到了当地刑事立案与追诉定罪标准相符。

就安徽省而言,目前省级公安机关没有出台统一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的盗窃数额较大刑事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地市公安机关仍然执行1991年两高规定的300-500元的盗窃立案标准,而并未按照92通知第二条中强调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的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实质条件精神执行。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不一样,各地执行的具体盗窃刑事立案标准的数额并不一致,是与我国的国情相一致的。但不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社会治安状况如何,盗窃刑事立案都应当与当地的定罪起刑点的数额一致,这也是刑事司法权一致性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时,不能游离于作为司法机关的检法规定之外。

刑侦部门管辖的盗窃罪立案标准过低与治安部门管辖的侵财类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不相协调。

以治安部门管辖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例,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与盗窃相比,故意毁坏财物往往具有公然性,藐视法律。从物权角度看,故意毁坏是物的消灭;而盗窃只是物的转移,不发生物的消灭,因而从单个案件看盗窃的危害性比故意毁坏财物小;两者的基本犯量刑基本相同,法定最高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但盗窃立案标准却反而低得多,明显不协调。

另一个治安部门管辖的寻衅滋事罪也是如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才予立案追诉。

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过低,将本应立治安案件的立为刑事案件查处,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使得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发案倒挂,使统计失真,影响高层决策。欧美国家所有违反社会治安的案件警察查获后,作为违警罪由治安法官进行处罚。我国国情与欧美不同,专设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追诉定罪标准相统一,有利于执行和监督。在统一标准后,基层公安机关不如实立案的法律风险加大,不仅仅是不如实立案和违反统计法等问题,直接的风险是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立案不实的问题。

三、盗窃等刑事案件立案与追诉标准统一的阶段性建议

在公安部对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统一的立案追诉标准出台之前,未统一的地方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协调检法机关,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台本地方的立案追诉标准意见,指导规范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

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均未出台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出台指导性意见,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全国最低标准进行立案。

如盗窃罪,可以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中的最下限一千元为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四、统一立案追诉标准后的跟进措施

一是要放宽立案条件

统一立案追诉标准后,会使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同时应当放宽立案条件。将立案条件从不破不立的“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客观标准,回归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主观标准上来,维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权益。

二是要严密治安防范和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

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盗窃犯罪的数额立案标准提高后,要坚决避免因标准的变动而影响对盗窃案件的查破和对盗窃犯罪分子打击。不论是否立为刑事案件,都应认真查处。

注:本文写于2013年,本次略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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