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刑法多少条(滥伐林木罪刑法第几条)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五:鉴定中所抽取的已砍伐样地是在现在的现场抽取的,不是选取的案发当时的样地,而滁州市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只证明在现场从南到北按照顺序逐一检尺遗留在现场的杨树伐根,认定伐根数为868株以及每株伐根直径,没有现场被砍伐后的详细的现场图,2014年案发至今现场有改变的因素不能排除

裁判要旨六:未实施滥伐林木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刑法多少条(滥伐林木罪刑法第几条)

裁判要旨五:鉴定中所抽取的已砍伐样地是在现在的现场抽取的,不是选取的案发当时的样地,而滁州市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只证明在现场从南到北按照顺序逐一检尺遗留在现场的杨树伐根,认定伐根数为868株以及每株伐根直径,没有现场被砍伐后的详细的现场图,2014年案发至今现场有改变的因素不能排除

判例五、张太亮、王会勤滥伐林木再审刑事案

案 号:(2016)皖1126刑再XXX号

判决理由:

:2002年3月12日,被告人王会勤承包凤阳县大银山林场位于老虎洞林区的开荒地栽种杨树。2014年2月17日,王会勤取得该片林木的林权证。2014年5月10日王会勤申请采伐(间伐),同年5月30日,凤阳县林业局向王会勤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采伐方式为疏伐,采伐蓄积为96.7立方米,采伐强度为20%,采伐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30日。后王会勤将该片杨树卖给被告人张太亮砍伐,告知张太亮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方式是间伐,采伐强度为20%,并要求砍二棵树留一棵,张太亮不同意,要求隔一行砍一行,王会勤表示同意。2014年7月10日开始,张太亮组织工人伐树,在伐树过程中严重超强度采伐,部分杨树被成片砍伐,王会勤明知这一情况却未加制止,张太亮将伐木截段出售。2014年11月份,张太亮在征得王会勤同意后又砍伐部分杨树。经滁州市沙河集林业总场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凤阳县大银山林场老虎洞林区杨树被实际间伐868株,立木蓄积164.69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张太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在大银山林场担任副场长。王会勤和大银山林场签订承包造林协议,在大银山林场老虎洞附近种植一片杨树。2013年王会勤办的林权证,面积是63亩,今年四五月份,她向林业站提出间伐申请,间伐的设计是其带人到现场看了树的生长情况,根据间伐的技术要求,给她办的间伐强度是20%。其对王会勤讲砍树时通知其到现场,讲一讲树怎么个砍法,但是她没有通知其,后听说她在那砍树了。

2、证人蒋某证言,证明今年7月份,张太亮说有杨树料要卖,其开车过去,他带其到老虎洞水库边,其到现场看到锯下的木料都堆放在水库旁边路上,其与张太亮谈好价钱,将木料装车后拉到宋集街上粮站过磅的,其从这个地点一共拉了五六车木料。每次过磅时其都看到一个五六十岁的女的在现场,她看看吨位数就走了。最后一趟木料是在一个月前拉的,当时水库边剩点杨树料子不够一车,张太亮又去山里锯了一些新鲜的凑一车子。

3、证人曹某证言,证明老虎洞杨树是其母亲王会勤的,她有林权证。今年夏天,她向林业站提出申请要求间伐,赵某副场长带人过去做的设计。6月份采伐证下来了,她问其可知道谁要买树,7月初其联系张太亮,他说要树。后其母亲和张太亮约好去看树,叫其送她过去,其开车送她到现场,其母亲跟张太亮讲办的是间伐证,要求张太亮隔两棵锯一棵,张太亮不同意,说那样没法锯,他们在农村都是隔一行锯一行的,其母亲就同意了。7月份的一天,张太亮要砍树,其母亲叫开车送她过去,在卸店庄上遇到张太亮,当时其母亲把砍伐证放在车上,其下车把采伐证拿给张太亮看。过了两三天,母亲还叫其送她过去一次,张太亮在北头农田砍伐杨树的。十几天前,其母亲说她听张太亮讲山上的木料都拉完了,叫其送他去看看,到山上看见张太亮带工人在装小枝子,其母亲说怎么树砍成这样子,不知道可能验收掉。事后其母亲说采伐强度是20%,事实上树连着几行都砍掉了,明显不符合采伐证规定的强度了。

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今年7月份,其父亲张太亮从王会勤那买了一片杨树,让其去帮他拉树料子。砍树第一天其没去,第二天其开拖拉机带着其父亲、王某1还有其他砍树工人去卸店老虎洞山场。其看见他们是从北往南推进的,是隔一行锯一行杨树,是油锯手王某1砍的,砍到靠着西面的杨树再往南位置的时候,就开始挑大的杨树砍,基本就是成片砍伐了,丢下的杨树就不多了,这片杨树是油锯手周某1砍伐的。砍的木料够一拖拉机就装车运到卸店水库护林点旁边的空地上堆放,够装一货车,其父亲就联系买树的蒋老板来装车,然后到宋集粮站过磅。干了半个月就不干了,当时山上还堆放了没来得及运走的木材。12月初,其父亲让把山上的树运走,剩的木料只够装一车半,其父亲打电话给王会勤再砍一点杨树凑够二车,后又砍了一点树凑了二车的木料卖给了蒋老板。

5、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今年7月份,周某2打电话叫其到白云山林场,其看见张太亮也在,曹某开车带其和张太亮、周某2去看树的。看过树后过了二三天,就过去砍树的。张太亮带着其到现场后,交代其隔一行锯一行,留的那行再隔一棵锯一棵,之后其就按照张太亮的要求,从最北边的农田开始锯树,张太亮还找了七八个工人跟在后面砍小树杈。张某1拖拉机将锯好的杨树段料运至卸店水库坝埂林场护林点旁边的空地上堆放。其锯了有七八天的时候,张太亮又找了一个油锯手过来锯树的,他都是二三行连着锯的,中间就稀稀拉拉丢几棵很细的杨树没有锯。前后锯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下雨就不干了,11月份张太亮到山上拉剩下的木料时,不够车,张太亮又安排其锯了一二十棵凑车。在现场拾小枝子废材时曹某和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过来的。

6、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今年7月份,张太亮带工人到老虎洞山场砍伐杨树,吃住在其家的,其也跟在后面砍小枝子,装车。伐杨树是从卸店老虎洞山场的北边开始的,然后向南推进,当时开始是隔一行砍一行的,后来砍伐到靠南边位置的时候基本就是成片砍伐的了,留下来的树就不多了。张太亮的儿子开拖拉机将砍伐杨树运到卸店水库旁的空地堆放,木材够一卡车,张太亮就联系老蒋把木材运走,干了有半个月。12月份,张太亮又找其去干了2天活,在老虎洞山场又砍了一点树,凑够两车拉走的。

判例评析:

原判依据沙河集林业总场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太亮、王会勤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数量、期限采伐林木,实际采伐164.698立方米,超出了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蓄积67.998立方米,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经再审查明,沙河集林业总场林业勘察设计队出具情况说明书面材料,证明该鉴定意见采用的调查方法不正确,将伐根直径32cm的单株立木蓄积计算错误,立木蓄积多计算了74.607立方米。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植物)字(2016)148号物证鉴定书(鉴定时间2016年7月21日),经查,该鉴定书并非在本案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的法定程序中作出,原审被告人王会勤亦不予认可,故,对于该物证鉴定书,本院不予采信。

2017年3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森林公安局聘请管店林业总场林业勘察设计队对本案中被砍伐的树种、株数、采伐方式、采伐强度、是否超强度采伐及超强度采伐的立木蓄积等进行鉴定,鉴定人祝某、孙某出庭作证,证明鉴定中所抽取的已砍伐样地是在现在的现场抽取的,不是选取的案发当时的样地,而滁州市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只证明在现场从南到北按照顺序逐一检尺遗留在现场的杨树伐根,认定伐根数为868株以及每株伐根直径,没有现场被砍伐后的详细的现场图,2014年案发至今现场有改变的因素不能排除。因此,该鉴定方法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滥伐林木罪刑法多少条(滥伐林木罪刑法第几条)

裁判要旨六:未实施滥伐林木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判例六、杨涛犯滥伐林木罪刑事案

案 号:(2018)鄂0804刑再XXX号

判决理由: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涛以1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蔡小军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铁坪村四组的一片山林(小地名“朱家湾坡”)。同年11月9日,杨涛为了牟利,在只有5.678立方米林木采伐计划的情况下,雇请罗再法、严安军、严安全、李学明、瞿中金等人持油锯在“朱家湾坡”山林滥伐松木494株,出售后获利17400元。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杨涛超过采伐计划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3.6562立方米。经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杨涛适用非监禁刑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徐勇、蔡小军、罗再法、严安军、严安金、李学明、瞿中金、熊平章、邹兵、杨秀华的证言;被告人杨涛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山林转让、经营许可证、加工许可证、木材收购台账、林权证及山林范围图、林木采伐许可证、立木采伐公示及标准地每木检尺调查表、林木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收缴笔录、退赃收据、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协议复印件、收条、出售记录、照片、户籍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涛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立木蓄积43.65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对被告人杨涛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元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杨涛未提出上诉。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杨涛提出其并未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判例评析:

本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杨涛未实施滥伐林木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不应被追究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丁广洲,专注刑事辩护的深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网红“奇葩法律意见书”作者,国内第一例P2P非法集资案辩护人,广东司法厅刑事律师库第一批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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