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款税收规定(企业拆迁补偿款税务最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待遇

企业拆迁补偿款税收规定(企业拆迁补偿款税务最新政策)

就企业所得税待遇而言,政府补偿是一种财政基金,作为收入处理,不抵消相关成本。在税收方面,有必要判断政府补贴是否属于非应税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所得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的,在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也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2010年应计入总收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一)企业可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明确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二)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

(3) 企业应当分别计算资本和资本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为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还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的部分未返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的,在取得资金的第六年重新计入总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重新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中,拆迁补偿收入500万元用于抵扣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换言之,该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但应在开发成本中抵消补偿支出,以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土地开发成本,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本文件征地拆迁补偿项目范围明确如下: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安置费、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拆迁房屋支出、,等等。虽然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视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了“净费用”,即所有补偿费用减去拆迁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后的实际净费用。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应从企业实际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营业税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房地产企业不受政府委托,而是负责征地后拆迁的,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受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代理差额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预缴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2条规定委托纳税人代委托人拆除房屋、平整土地、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提供房屋拆迁和土地平整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税目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代表委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根据提供代理服务获得的所有收入减去代表客户支付的拆迁补偿后的余额计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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