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池州市拆迁补偿规定(安徽池州:承租商铺遇拆迁无权要求安置补偿)

实践中,很多承租了门面或者正常住宅的租户,在遇到征收时往往很难顺利拿到自己该得的安置补偿。一般来说,征收部门会说“补偿已经给了房屋所有权人,你不是被征收人,无权获得补偿”,您是否也遇到了这类情况呢?是否承租人就无权获得补偿呢?结合下面这个真实案例给您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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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7年,王某在陈某处租了一间门面,装修后用于经营餐馆,一直以来生意还不错。2019年3月末,被告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王某租赁的门面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围之内。征收公告发布后,当地县政府对门面进行了实地勘察,但始终没给王某补偿。王某觉得,自己已经积极提供了租房的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也多次说明了经营的情况,当地县政府应当依法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依法对王某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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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被告认为,就诉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之诉而言,应当同时具备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原告具有合法的、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二是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义务以及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案中,并不存在原告所主张对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义务事实,同时,原告此前也并未向答辩人提出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行为,所谓的不作为也并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一起诉条件。

另外,即便不考虑起诉条件,原告的诉请也缺乏法律依据。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原告作为案涉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征收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应当基于租赁合同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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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的情况,因征收给承租人造成的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是存在利害关系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原告承租第三人的房屋经营餐饮业,现该房屋被征收,原告客观上存在停产停业等相关损失,作为承租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其合理补偿。原告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补偿职责。

另外,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政府征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对因此造成原告相应的财产损失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无法依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向第三人主张。而被告的征收行为不但导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并且将随着征收工作的推进最终导致房屋的灭失,原告不能继续经营产生的收益等损失只能向被告主张。

从被告行政征收的角度来考量,无补偿则无征收,被告对在其征收行为中实际确有损失的原告负有当然的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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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案件总结

第一,如果与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特殊约定,作为承租人,在征收时,也有权享有建筑物的装修、增加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

第二,很多当事人直到拆迁过去了十几二十年,项目都建设完了,才想起来为自己争取补偿,此时,是不是已经晚了?实际上,安置补偿义务一直存在,行政机关如果一直不补偿,拆迁户依然有权利要求其作出补偿。

如果您也在征收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早日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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