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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开始纳入国家监察。
多年来,村委会、居委会由于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没有纳入监察范围。不少村委、居委干部们因此贪污腐化,却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导致基层群众怨声载道、上访不断。
监察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监察范围的全覆盖。村委会、居委会因此被历史性地首次纳入国家监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明示,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开始纳入国家监察。
视频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这七项事务具体包括: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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