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青苗补偿(寨辛庄拆迁补偿方案)

10月15日,吉安市吉州区果农吴明康存折上多了30万元。几天之后,他果园内10余亩果树被人推倒。

这是一笔征收果园补偿款,推倒果园的是吉安市吉州区有关部门。此前,因为果园所在位置在征地范围内,当事双方各自委托单位对果树价值进行过评估,结果却相差近400万元,协商一度陷入僵局。

对此,吉州区有关部门回应称:“谈了多次,补偿协议还是没达成,此举实在是情非得已。”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吉州区有关部门强行征收果园的做法涉嫌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规,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

广西百色市青苗补偿(寨辛庄拆迁补偿方案)

种植的蜜柚几个小时被推倒

站在土坡“制高点”,吴明康哽咽难言。

11月11日上午,天空刚下完一场阵雨。新法制报记者走上这块遭遇“剃光头”的土坡——雨水冲刷后残存的白色树干、树根在泥土间暴露着,土坡表层散落着一些枝叶。土坡低洼处,停着一台挖掘机。

这里曾是吴明康的果园,他对这片果园倾注了不少心血,但“付出17年时间培育的柚子园,不料几个小时内,10余亩果树就被毁掉了”。

一份已经泛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上显示:“1997年9月3日,根据地、市、镇政府精神,甲方(吉州区兴桥镇虎溪村李家自然村)同意将‘小古塘山’所有使用权供乙方(吴明康)开发,出让土地76.6亩,期限50年,租金每年每亩20元。”合同上加盖了兴桥镇政府、虎溪村委会的公章。

签订合同后,吴明康筹资引进种植了4000余株琯溪蜜柚。

琯溪蜜柚,原产福建平和县,有“柚中之冠”的美誉。这一年,吴明康带动其他果农在此种植琯溪蜜柚,并建立一个“琯溪蜜柚示范园”基地。

可时运不济,1998年一场冰灾将所有种植户果树全部冻死。吴明康不服输,再次借款投资种植琯溪蜜柚获得了成功。2011年,果树进入盛产期。

吴明康介绍说,年产量可达50万斤,产值70余万元。

2011年底,他收到了一份兴桥镇政府下发的《通知》。《通知》称,按照吉安市总体规划要求及省干线公路规划要求,该承包地块已列为上吉(上高至吉安)线“二改一”道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按照规划,这条公路将穿园而过。

由于该果园剩余地块还列入了吉安市城南专业市场的建设范围,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建设指挥部、兴桥镇政府与吴明康开始协商果园整体征收事宜。

然而,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当事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商谈一度陷入僵局。

两份评估结论金额相差近360万

其实,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源自以下几份损失评估报告。

2013年4月19日,兴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吉州区林业局农艺师、吉州区老年科学协会农林分

会会长朱为顺对吴明康的果园青苗损失补偿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显示:“经清点,蜜柚青苗损失补偿共计2701株,根据近两年该园产果情况和销售情况计算,每株补偿260元,合计70.2260万元”。

“镇政府怎能委托个人评估?既无任何评估资质,又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这样一份评估结论,吴明康提出异议。

今年6月,兴桥镇政府又委托吉安同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果树价值,此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果树价值为76.6868万元。

同样,这份评估报告也遭到吴明康质疑:“在评估现场,鉴定人对琯溪蜜柚种植的理论知识和经验一无所知,这样的鉴定结果怎能让人信服?”

吴明康找到江西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江西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对蜜柚损失进行评估,仅评估费就花了8万余元。吴明康称:“这是得到了镇政府默许的。”

通过半个月的调查评估,9月30日,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2014赣林司鉴咨字第0901号],结论显示:该园种植68.4亩琯溪蜜柚,因土地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评估值为435.6343万元。

吴明康第一时间将这份报告递交吉州区有关部门,但该评估结论未被认可。

吉州区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据说,这个评估报告计算了预期收益,这一点与征用青苗补偿费有关据实补偿的规定有悖”。

未签协议推倒果树情非得已?

吴明康称,10月24日14时许,电话那头传来一阵急促的声音:“老吴,你在哪里?有人正在开挖你的果园……”

当吴明康从外地赶到果园时,涉及修建上吉公路的10余亩果树已经被推倒。

“即便协商中有分歧,为何要强征,不按照法律程序走?”吴明康质疑。

“这是吉州区的统一行动。”吉安市城南专业市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涂德辉如是说。

该指挥部征地拆迁部副部长黄纬称:“谈了好多次,最后的协议还是没达成。我们没通知对方,此举(推倒果树)实在是情非得已。”

不过,黄纬表示,此前的9月12日,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吉州分局已下发了一份《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显示,就这块土地的征用问题,李家自然村已经与当地政府部门达成了征地协议。

这份《通知书》还称:“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责令吴明康收到通知书3日内交出涉及上吉公路改造的承包地块,有关补偿费用将通过公证提留的方式汇入你个人账户。”

其后,10月15日,兴桥镇财会服务中心将10余亩果树的补偿款,30万元汇入了吴明康个人账户。

对于这笔突如其来的补偿款,吴明康则说:“在获知此事后,我不仅分文未动,还将存折内30万元钱退还给了镇政府。”

“租赁合同未经村民大会表决”

记者了解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明康拒不交出土地,为何没有按照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黄纬说:“走程序五年八年都可能谈不拢,修路是有工期的。”

在兴桥镇政府,记者试图采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声称领导全部“在外办事”。

该工作人员介绍,分管拆迁工作的是一名曹姓副镇长。接着,记者找到了曹副镇长,对

方称负责吴明康果园征收工作的是该镇组织委员。但在该组织委员办公室,记者未见其人,记者询问其联系方式也未获应允。

接着,吉州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随同上述吉州区法制办工作人员赶到兴桥镇政府介绍情况。

据这名吉州区法制办工作人员称:“1997年,吴明康的租赁合同未经村民大会表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仅如此,该合同还没有到国土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吴明康承包经营的这块土地存在瑕疵。

对此,吴明康提出了异议:“当时,租赁合同根据地、市、镇政府鼓励开发荒山精神签订的。如果不合法,‘兴桥镇政府’为何要作为见证单位加盖公章?”

不过,这名吉州区法制办工作人员还称:“吴明康经过17年把一块荒山改造成果园,李家自然村全体村民都认可其经营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生产活动,应获征收补偿。”

“有关部门涉嫌违法行政”

针对此事,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吉州区有关部门强行征收果园的做法涉嫌违法行政。

在王新民看来,依据《行政强制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果园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当事双方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果树进行评估,对评估结论无异议后再签订补偿协议。针对吴明康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有关部门须先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便有关部门有权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王新民呼吁,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从实体公正到程序合法,这样才能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有利于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北京大成(江西)律师事务所熊恒明表示,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征收单位),出让50年土地使用权给承租人吴明康。在合同未届满时,即便村小组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政府部门,也应保障承租人权益,即支付一定的补偿给承租人。根据《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同时,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收单位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也应评估鉴定后作价赔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2月12日 15:19:24
下一篇 2023年2月12日 15:20:4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