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允许单位集资建房吗(单位集资建房个人能办房产证吗)

康女士和郝女士是同学,在一次的同学聚会中,郝女士告诉康女士自己单位有个集资房指标,因钱不够,怕指标作废,有意让康女士购买该集资房指标。康女士也没犹豫,就和郝女士签了份《转让住房协议》,并以郝女士的名义交了集资款,集资房的《住房证》写的是郝女士的名字。房子下来后康女士一家住了进去。

后来,康女士因病去世,其女儿马女士就把这套房子出租了出去。郝女士知道这种情况后,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赶走了租客,并更换了门锁。马女士无奈,只能将郝女士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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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单位集资建房指标合法吗?

本案中,郝女士持有的《住房证》注意事项中虽标明:“住户有继承权、租赁权,不得进入房产市场”,但这只是单位的内部规定,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转让住房协议》的效力。单位集资建房属于单位福利,在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职工有权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也即有权将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给他人。

马女士取得其母亲留下的该房产有无依据?

马女士是康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康女士离世后,马女士完全有权利继承其母亲留下的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尽管该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尽管《住房证》的登记人是郝女士,但实际上康女士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该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马女士对该房屋也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到底是谁?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确认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既然马女士有占有和使用该房子的权利,所有权人难道还另有其人?笔者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郝女士。按照法律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转让住房协议》后并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存在客观上暂时不能办理的可能,但这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的事实。

马女士还能拿回房屋所有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既然《转让住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马女士完全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凭借《转让住房协议》,要求郝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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