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由(损毁名胜古迹罪怎么判)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47号是损坏名胜古迹案,这个案由令长期关注案例库的笔者也难得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由(损毁名胜古迹罪怎么判)

基本案情如下: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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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兄弟两人约着爬山。爬山是项好运动,不过笔者不明白为什么要带着电钻爬山?带着电钻也就算了,还带着铁锤扳手啥的?不知道你去爬山的还以为你去当修理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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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是一个判一年,一个判六个月。上诉至高院被驳回。这个案件被最高院作为指导案例公布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人素质太低,对传统文化与相应的文化遗址、遗产没有必要的敬畏之心,多次作出破坏古物遗址的恶劣行为。最高院将这起案件公布出来,对国人的素质是一种强力纠正措施,可惜没有进行大力宣传,仅放在案例库中供法律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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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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