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黎说税:2023年第10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成品油消费税的计税规定。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意义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4.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5.新增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及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一)具体内容
1.将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1.4元提高到每升1.52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1.1元提高到每升1.2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1.4元提高到每升1.52元。
4.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1.1元提高到每升1.2元。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一)调整内容
根据国发〔2008〕37号文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应调整。
1.进口石脑油业务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乙烯、芳烃类原材料业务(石脑油)
(1)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2)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3)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4)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
(5)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3.航空煤油业务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乙醇汽油业务
(1)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2)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二)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1.税款扣除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x 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3.注意事项
(1)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于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四、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予以延续。
(一)征免规定
1.恢复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1.政策规定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2.退还公式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
=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x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石脑油、燃料油特殊规定
1.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2.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1)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2)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3.以国产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消费税退(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规定办理。
4.需要注意的是,"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已取消,相关企业符合规定的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即可。
5.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执行。
6.相关文件。以上内容见: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政策解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