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管辖(想让“产品质量纠纷”不再是难题?这几个技巧很关键!)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管辖(想让“产品质量纠纷”不再是难题?这几个技巧很关键!)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管辖(想让“产品质量纠纷”不再是难题?这几个技巧很关键!)

今日精选

FEB. 2023

  • 在买卖合同中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质量异议,质量问题如何界定?如何防范?质量问题鉴定程序如何启动?质量问题引起赔偿时又该如何处理?等等此类问题,都是值得企业提前关注的,为此,笔者在此针对质量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了处理质量问题的基础解决思路,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01

为了更好的避免质量问题纠纷产生,企业如何做好提前防范?

就整体而言,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数量等详细内容,防止因标的物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并且,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为双方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如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标的物,可按照合同目的约定相应的适用规范标准,如标的物为买受人定制的产品,则可以采用明确的原材料、技术参数以及买受人具体要求方式对质量要求予以约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提供样品的,则应提存该样品,以在验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与样品进行对照。同时合同中要有明确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期间、检验方式、检验步骤等,以及具体的违约条款。

就买卖双方而言,可以做好以下几点提前防范措施:

1、买卖双方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买方可以设置专人对供应商的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对供应商对接工程师的能力初步评估,考察供应商针对质量问题有没有完备的内部处理流程和方案等,对卖方而言,以此从源头来把握质量风险。

2、买方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卖方严格执行该质量标准。买方应当让公司采购人员及供应商能够清晰的了解到该标准,只有将需求足够的具体,才能够避免沟通过程中出现断层。

3、买方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高素质的采购团队能够使供应管理更具有效率,能够替公司科学判断和预防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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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首先

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之后的第一时间进行验收,如因买方自身原因既未及时检验,又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则表明买方已认可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符合合同约定,如发现质量问题,买方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及所掌握的初步取证情况告知卖方。

买方也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质量问题,要求卖方签字确认,固定质量问题。与此同时,买方应注意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比如可以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保全和封存。

其次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是因为供货方出售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造成买受人损失的,那么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还是以产品质量纠纷提起诉讼,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买卖合同纠纷,系违约之诉,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方只能要求对方承担三项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2、对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而另外一种处理纠纷的形式,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系侵权纠纷,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上述两种诉讼形式,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选择。

最后

上述内容中提到的两种解决质量问题的诉讼形式,具体还存在着原被告主体不同、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管辖法院不同等区别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以下几种典型纠纷形式为例:

1、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原告可以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起诉产品生产厂家,由于受害人不一定是买受人,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无法通过合同起诉。

2、在食品消费领域,通过产品质量责任案由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3、若是企业法人之间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通常选择合同违约之诉,主要由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相对完善,违约责任清晰,并且,交易的工业品更多的是质量与约定不符,构成“产品缺陷”的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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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在质量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

该类案件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

在质量问题难以被双方认定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买方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或者是卖方为了证明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会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但该鉴定程序往往不会轻易启动,只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初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讼争的必要证据,法院才会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并且,鉴定程序一旦启动,该案件的诉讼期间就会被拉长,因此,鉴定程序的使用需要谨慎。

第三

买受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如损失的大小、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证据的搜集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诉讼策略。若出卖人提出给付货款的主张,买受人仅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要求减少货款的,则可在本诉中提出,为抗辩,直接反驳出卖人的诉讼请求。

若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同时还要出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新的实体请求时,则需要提起反诉,需要在重新立案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任何交易都存在风险,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质量问题尤其突出,我们能做的,就是在问题出现之前做好有效地预防,当然我们都无法控制风险的发生,但是可以在纠纷出现后控制损失成本。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我们要更注意对每个重点环节的把控,一旦交易出现问题要能够选择对自己更有利更能降低损失的方式来操作,及时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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